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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明交规〔2026〕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乐、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 现将《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邮政管理局2026年8月11日附件 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为推进我市农村客货邮融合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对辖区客货邮经营者开展客货邮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客货邮服务质量提升,依据《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574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闽交运〔2025〕11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闽交融办〔2025〕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客货邮线路运营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第三章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一、线路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线路运营者(以下简称线路运营者),是指通过客货邮融合车辆,承担乡镇至建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兼顾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企业主体)。在客货邮运营活动中,仅承担客运服务或仅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一)服务质量(6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并覆盖辖区内已设置客货邮融合服务点和免设点的建制村。1.平台预警与整改(20分)。线路运营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2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1分,扣完为止。2.履约与覆盖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考核月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运营的(即每个自然月不少于12趟次。如上级对运营频次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每个建制村每个自然月内运营趟次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3.交接规范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快递进村服务,出现拒不交接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无误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2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交通管控或管制、道路阻断或维修、车辆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运营、交接的,线路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规定落实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运营中严禁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1.基础合规(10分)。线路运营者所负责的客货邮线路及车辆须在省平台备案,车身标识合规,监控联网正常。标识缺失或经核实认定监控离线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2.作业合规(20分)。线路运营者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等,抽查发现每次扣2分。线路运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客货邮服务的,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客货邮车辆未按规定履行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级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以上扣完为止。3.行车安全(倒扣分项)。根据公安交警或应急部门提供的事故情况,线路运营者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事故等级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频次、准点率、客运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28交通投诉热线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平台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系统排查单日重复评价等刷单行为)。2.投诉响应(5分)。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责任货损且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四)工作成效(附加分10分)负责的线路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封顶10分。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网点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网点运营者(以下简称网点运营者),是指在建制村内主要承担邮件快件接收入库、暂存管理、取件核对,并提供客运候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小卖部、维修店、诊所等)经营者。(一)服务质量(60分)1.快递出入库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如连续5天无民营主流品牌快递出入库数据,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5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省平台数据核实所经营网点当月应进村件数为0的可减免)。2.摄像头运行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的摄像头如出现连续24小时无图像等异常情况,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7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3.服务规范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如未遵照与客货邮运营主体的相关约定履行邮(快)件收寄或客运候车服务的,经客货邮运营主体反映并经核实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设备故障,或因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导致设备断网断电无法使用、或导致进村快递无法送达网点(超过一个及以上整改期)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供服务的,网点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网点运营者应按照客货邮工作指南相关规范开展运营,保障邮件快件安全,保障站点持续运营。1.建设配置(10分)。网点运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网点的标识标牌挂牌规范,货架达标,高拍仪和监控设备齐全、可用。缺失或不合规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2.运营安全(20分)。网点运营者存在参与倒卖快递、私自拆包、违规收取取件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邮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站点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省级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2.投诉响应(5分)。以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同一人针对同一站点3天内的多次投诉仅算1次)。(四)工作成效与特色建设(附加分10分)负责的网点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负责的网点叠加彩票、邮电等业务,或挂牌“司机之家”“政务代办点”,或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每增加一项得2分。本项封顶10分。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信用等级根据每月得分,对客货邮运营者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A档:得分≥95分;B档:95分>;得分≥90分;C档:90分>;得分≥80分;D档:得分<80分。(二)结果应用1.与下达省级客货邮运营奖励资金挂钩(1)下达各县(市、区)的运营奖励资金省上通过平台自动给各县(市、区)进行评价,形成一份统一的“成绩单”,分数与各县可获得的运营奖励资金挂钩,具体为: 其中:A1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陆地村数,B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1;A2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海岛村数,C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3,D为省上在统计周期内给各县(市、区)评价评分的平均分/100。如上级对上述资金分配公式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2)拨付客货邮运营主体的运营补助以各县(市、区)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方案)中对客货邮运营者的补助金额为基数:网点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每个网点每个月补贴金额×当月补贴系数。线路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所负责的所有线路每个月补贴金额总额×当月补贴系数。其中,月补贴系数分别为:A档1.0(全额发放);B档0.9(发放90%);C档0.8(发放80%);D档0.7(发放70%,仅维持基本运营,启动整改)。以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的,取季度/半年度/年度内每月补贴系数的平均数为当季/半年/年度补贴系数。2.正向奖励和熔断机制(1)正向奖励(激励机制):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在辖区内通过合作品牌寄递邮件快件可享受减免优惠;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线路运营者优先推荐系统工会疗休养、优先推荐在集团/县公司内部评先评优、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荣誉评选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注:上述正向激励的对象为个人,其中:网点运营者即为运营者本人;线路运营者由运营主体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驾驶员/乡邮员/快递员。(2)强制退市(熔断机制):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次得分在D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各县(市、区)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其客货邮运营补助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平台评价其在整改期间的得分仍在D档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协议)规定的程序终止其参与客货邮运营。3.交通运输执法与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货邮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客货邮运营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四、监督管理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货邮运营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和网点运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2.客货邮运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客货邮运营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五、附则(一)名词和术语1.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省平台):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监管评价平台。2.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第四条,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财务处、审计处、办公室、综规处、科教处、厅直机关党委、省运输中心、省交科发集团等单位组成省级监督指导小组,确认融合站点、线路、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复核各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统计情况。3.主流品牌快递: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第2.1.2款,主流快递品牌主要有邮政、中通、圆通、申通、韵达、极兔等6家。其中邮政为国有品牌,其他5家(三通一达一极兔,亦简称通达兔)为民营品牌。4.天(日期):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表示日期的“天”均指自然日。(二)其他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9-21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交通执法总队、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6月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6年7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我市驾培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驾培机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教练员规范教学、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对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和对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第三条 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督促本辖区驾培机构开展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第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第七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场地、教练员、教学车辆、安全管理等;(二)经营规范:备案管理、教练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练场地管理、安全教育、数据异常率、服务公示、合同管理、广告发布、承诺兑现、工作落实等;(三)服务质量:安全教学、服务设施、培训考核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员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本校培训率、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培训创新、规模化经营、教练团队稳定性等。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1。第八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基本条件、岗前教育和再教育、遵纪守法等;(二)服务规范:教学大纲执行、廉洁文明、安全教学、数据异常率等;(三)教学能力:教学学时、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等。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第九条 评价信息从以下途径获取:(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或者公布的有关信息;(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群众有效投诉、举报和信访信息;(三)天津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所记录的有关信息;(四)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五)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第十条 综合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满分为100分,包括基础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基础项指标项目分值90分,加分项指标分值10分。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一)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分,且分数排名前15%(含)内;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二)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0分,且分数排名前40%(含)内;2.未达到AA级条件;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1项得满分。(三)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分;2.未达到AA级和A级条件;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四)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分;2.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条件;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五)评价期内,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分;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3.上传的计时培训数据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4.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的;5.发生群体(学员或教练员)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累计2次及以上或者累计10人次及以上,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6.考核期内出现超出备案事项范围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第十二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一)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10%(含)内;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二)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40%(含)内;2.未达到AA级条件;3.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1项得满分。(三)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70%(含)内;2.未达到AA级和A级的评级条件;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四)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1.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的评级条件;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均有得分。(五)评价期内,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1.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2.私自拆装计时培训终端,或者组织参与伪造、篡改培训数据的;3.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4.累计5人次及以上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5.考核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4月1日前公示辖区内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其中市内六区的初步结果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最终结果,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汇总全市情况并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仅针对被申诉对象,不影响其他驾培机构或者教练员的评分和等级划分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变。第四章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鼓励驾培机构注重服务质量、维护信誉,引导学员优先选择综合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驾培机构。第十七条 驾培机构应当将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排行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定期对评价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津道运规〔2023〕1号)中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8-21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知局规〔2026〕2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三)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侵害管理秩序的信息;(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三)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四)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六)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信息。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失信信息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查询期间、公开程度等要素。第九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二)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信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参考使用,从严审查;(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信息主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核查处理反馈。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已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申请、办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执行。认定失信信息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及时更正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7-30 -
关于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二、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要求贯穿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始终,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丰富医学人文、医患沟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在医务人员资格类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比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激励机制,重视教育及考评结果在职业发展关键节点应用。三、加强正向宣传引导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积极引导多平台行业正能量建设,发挥政策宣传、服务群众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客观有序公布行业热点事件调查进展、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真诚回应社会关切。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行业机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提示部署,对照开展查究整改。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五、严守医疗数据安全强化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完善数据使用审查与追溯机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坚决遏制数据牟利,切实保障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六、纠治失德失范行为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高等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规范要求,着力改进服务态度,重点整治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伦理、违反职业道德、忽视医疗质量安全、违规多点执业或外出会诊,以及借参加学术活动接受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七、规范行业购销秩序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品种覆盖面,研究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步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品流通企业货款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重点监管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领域,重点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问题,依法打击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八、整治涉税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项行动,优化医疗服务供给,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持续强化行业监管。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深化大数据监管,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推动以查促治、深度治理。十、整治行业不法乱象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治理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服务、违规开展“轻医美速成班”、虚假商业营销等医美行业乱象;整治代孕、胎儿性别鉴定、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乱象;巩固拓展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治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借助资质出借、办刊办会、委托业务、捐赠合作等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针对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广告、借助各类平台违规引流,以及在互联网健康科普中的负面行为与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借保健养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十一、积极推进系统治理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成效。切实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实验室全过程管理,持续开展医德医风、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等专项工作,切实斩断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构筑纠风治腐的工作链。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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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政策体系,规范涉企执法、优化环评审批、强化一线帮扶……近年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连续推出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务实举措,全力打造生态环境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轻装前行,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制度筑基改革破题,50余项政策搭起“四梁八柱”紧扣市场主体发展需求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印发《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50余项制度,搭建起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体系的“四梁八柱”。聚焦电网项目发展需求,出台《关于优化输变电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十五条措施》,对环境影响可控的输变电项目分类实行告知承诺、豁免管理,政策实施1个月以来已有16个项目享受红利。印发《山西省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措施》,明确11项具体措施,2025年以来全省累计批复省级重点项目982个,对52个重大项目建立服务台账,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闭环管理。针对企业反映的“环评慢”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编制发布35个行业43个类别《“一本式”环评报告编制技术指南》,企业依托标准化模板即可完成报告编制,重点行业环评报告编制篇幅精简30%以上,技术评估及审批时限大幅压缩。持续深化环评分级分类改革,在28大类125小类行业纳入承诺制审批基础上,今年又将主变增容扩建、新能源配套升压站等输变电项目纳入承诺审批范围,2025年以来全省已有180余个项目享受改革红利。推行“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将环评审批与入河排污口审批整合为“一件事”,大同、长治、晋城等地已完成10个项目集成审批;对同区域、同类型项目实行“打捆”审批,全省累计将360个子项目整合为139个项目。服务加码专班护航,审批即办即结率超95%为了让企业少跑腿、快办事,省生态环境厅持续简政放权,将不涉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和重金属总量控制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全部下放至设区市审批;在前期12大类17小类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基础上,今年又将部分设备更新、线路改建等输变电项目纳入豁免管理。全面落实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危废类、辐射类审批及备案事项即办即结率达95%以上。建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互联网端,累计开展智能研判、选址布局分析23.3万余次,生成研判报告21.6万余份,为项目科学落地提供数字化支撑。常态化落实“企业接待日”“入企纾困帮扶”机制,今年以来,累计指导60余家企业前置化解环评编制、辐射安全许可等难题,厅领导多次赴省政务大厅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活动,受到办事企业、群众的充分肯定。聚焦全省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组建攻坚服务专班,开通专属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环评预审机制,前置化解政策符合性、选址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等问题,有力保障兆丰铝业、塔山电厂三期、沁水抽水蓄能等一批省级标杆项目提速获批。全面摸排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需求,指导地市提前做好总量指标核定与调配,建立跨区域污染物总量统筹协调机制,成功帮助中煤烯烃项目从吕梁市跨市调配总量指标、从晋城市跨市调配VOCs区域削减源。发挥省环境研究院与行业专家智库优势,组建专项专家团队提前介入指导、深入市县帮扶,帮助企业从源头提升环评编制质量。执法有度,“首违不罚”落地见效在规范涉企执法方面,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完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柔性执法要求,通过企业恳谈会面对面征集意见,同步发放《普法宣传手册》,推动处罚与教育并重。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规范制定2026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并通过官网公示,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审批制度,全面推行“扫码入企”,从严管控检查频次。大力推行非现场智慧监管,综合运用监管平台大数据研判,结合无人机巡查、走航车监测等智能化手段,以科技监管替代人工现场检查。下一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既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又为企业减负松绑,持续营造包容审慎、宽严相济、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以高水平保护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9-21 -
日前,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举行2026年上半年海南省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今年上半年海南信贷总量保持合理平稳增长,金融“五篇大文章”支持力度持续增强,截至6月末,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4927亿元,比年初增加870亿元,同比增长6.1%。金融“五篇大文章”有力推进。6月末,全省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同比增长26.3%,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上升5.3个百分点,较年初新增884亿元。科技金融方面,联合科技厅等多部门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合力解决科技项目融资困难,强化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向清洁能源岛建设、绿色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生态标志性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支持;养老金融方面,指导银行机构建设养老金融特色网点,提供适老化服务,加大对博鳌乐城先行区发展医疗、康养等银发经济的信贷支持;普惠金融方面,常态化开展“休渔期三进三访”等专项行动,着力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数字经济产业方面,加强与产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支持游戏出海、跨境电商等领域核心产业企业。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8-18 -
金融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7月14日发布关于警惕借“保险客户旅游”名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游,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期,社会上出现通过虚假宣传“保单客户专享旅游补贴”“保险公司免费旅游”“保险理财客户专享”等,诱导消费者参加不正规旅游团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金融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提示,此类现象存在主体资质虚假、低价噱头诱导、签约流程违规、行程暗藏陷阱等套路及风险。建议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途径参团,对于宣称“保险客户专享”“保单回馈出游”“保险客户专属福利”的旅游活动,通过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官方客服热线、官方App或官方公告渠道核实活动真实性。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7-30 -
日前,据京山市应急管理局消息,该局近日前往京山市重点工贸企业,开展“信用+安全生产”专题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坚守安全发展与诚信经营底线。此次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线上依托企业工作微信群,常态化推送信用普法知识、安全事前提醒及信用修复流程,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常态化。线下通过专题宣讲、现场答疑、座谈交流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详解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监管、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政策要点。同时,工作人员积极宣讲守信激励与柔性执法政策,对首次轻微违法、主动自查整改的企业依法不予处罚,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守护良好信用。京山市将持续把诚信宣传、上门指导、柔性执法融入等工作日常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氛围,以精准信用监管护航全市工贸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