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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二、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要求贯穿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始终,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丰富医学人文、医患沟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在医务人员资格类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比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激励机制,重视教育及考评结果在职业发展关键节点应用。三、加强正向宣传引导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积极引导多平台行业正能量建设,发挥政策宣传、服务群众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客观有序公布行业热点事件调查进展、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真诚回应社会关切。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行业机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提示部署,对照开展查究整改。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五、严守医疗数据安全强化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完善数据使用审查与追溯机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坚决遏制数据牟利,切实保障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六、纠治失德失范行为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高等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规范要求,着力改进服务态度,重点整治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伦理、违反职业道德、忽视医疗质量安全、违规多点执业或外出会诊,以及借参加学术活动接受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七、规范行业购销秩序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品种覆盖面,研究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步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品流通企业货款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重点监管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领域,重点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问题,依法打击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八、整治涉税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项行动,优化医疗服务供给,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持续强化行业监管。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深化大数据监管,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推动以查促治、深度治理。十、整治行业不法乱象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治理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服务、违规开展“轻医美速成班”、虚假商业营销等医美行业乱象;整治代孕、胎儿性别鉴定、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乱象;巩固拓展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治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借助资质出借、办刊办会、委托业务、捐赠合作等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针对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广告、借助各类平台违规引流,以及在互联网健康科普中的负面行为与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借保健养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十一、积极推进系统治理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成效。切实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实验室全过程管理,持续开展医德医风、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等专项工作,切实斩断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构筑纠风治腐的工作链。

    专栏
    2026-07-08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汕城管〔2026〕37号各区城管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023年10月18日市局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分级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  2025年6月1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践,市局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6年5月6日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分级管理是指每季度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精准化水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北区(金平区、龙湖区)需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企业。其他区(县)城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推送,作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守信激励依据。第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采集、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业,评为优秀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7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良好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评为一般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业,评为不及格等级。每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发布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第七条  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优秀等级:在评先、通报表扬、承接市政设施工程等各类活动时,优先推荐;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时可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4个月;对企业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半年抽查一次;连续两个周期被评为优秀的企业,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官方媒体渠道给予推广、宣传。良好等级:对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9个月。一般等级:对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月抽查一次;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视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3个月。不及格等级:每周对相关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相关企业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准运)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其投入运营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时列入必检的整治对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个月。若企业连续2次被评定为“不及格等级”,评定结果向我市各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通报,并将与该“不及格等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在建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起始分值均为80分。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不及格等级。(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证书的。(四)在城管部门开展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五)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企业所属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辆运行轨迹没有按要求接入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且保持正常使用的。(七)不执行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的。(八)企业未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具备货车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接受查验;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查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第十条  本季度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直至扣至0分为止。(一)出现司机逃逸等拒绝接受或阻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情形的;(二)乱倒、漏撒建筑垃圾,被城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的;(四)未经核准或超核准范围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五)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经营等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议、培训、学习的;(七)扰乱市场、恶意竞争、故意抬价、压价等行为的;(八)未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并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九)因违反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被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十)阻扰、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十一)未按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的;(十二)企业所属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车身无清洗带泥上路,被监管部门查实的。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公益活动,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三)企业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含空白),根据企业记录台账的详细程度进行适当加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四)企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的,每次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五)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每次加1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六)企业每增加一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密闭车辆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所有加分均在相关的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下个评价周期不再重复采用。第十二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本办法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作出决定后将评定结果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企业、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企业名义申诉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应提供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答复申请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评定结果相应修改;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评定结果。核查期间,异议信息暂不作为信用评价计分依据。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其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有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具体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信息采集、认定、报送及结果的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息采集、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未履行《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告知承诺书》的承诺内容(承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情形,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城管〔2023〕13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专栏
    2026-05-27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4.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5.未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3.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4.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5.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2.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3.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6.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7.未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资质单位通过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合同、实施过程、验收结果等信息,已完成的业务成果文件上须注明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资质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成果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在规划成果文件上签字,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两个以上资质单位联合承揽业务的,在签订协议时,须明确牵头单位和对成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第七条 资质证书需更换的,资质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第八条 资质单位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收回纸质资质证书,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电子证书同步失效。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资质单位制度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项目成果质量、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核查项目实施合规性、项目业绩真实性、现场作业安全、项目成果质量等情况。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管等方式进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质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文件,不得隐瞒、拒绝或阻碍检查活动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整改,并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应严格立案审核,及时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跨地域开展业务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资质许可机关做好协同监管,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时,依据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检查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资质单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法依职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资质单位依法依规主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单位应当保证信用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细化制定本领域资质单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认定应当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法律文书或经核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如实记录。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同步认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他情形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第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资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分领域细化制定资质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资质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参照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可以将资质单位信用状况划分为优级(A)、良级(B)、中级(C)、差级(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要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合,对信用优的资质单位,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七条 对守信资质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实施省级资质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或免除抽检;(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择,行业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四)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资质单位,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信用评价中评定为差级(D);(二)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三)告知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四)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限制其参与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等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办理资质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工作。失信资质单位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失信信息公示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限;(二)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失信资质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上传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二)受理: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查:可以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纠正失信行为情况。涉及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失信行为,需再次抽取该主体其他项目成果进行检验,成果合格的给予信用修复。(四)决定: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将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需要组织技术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等办理过程复杂的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失信单位完成信用修复后,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及时移出,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或直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进行专家审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征询意见、公示及材料补正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资质监管规定执行。 

    专栏
    2026-05-20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6日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一)勘察设计企业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二)施工图审查机构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一)房屋建筑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第八章  责任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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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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