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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纪律、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 二、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要求贯穿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始终,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丰富医学人文、医患沟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在医务人员资格类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比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激励机制,重视教育及考评结果在职业发展关键节点应用。三、加强正向宣传引导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积极引导多平台行业正能量建设,发挥政策宣传、服务群众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客观有序公布行业热点事件调查进展、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真诚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行业机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提示部署,对照开展查究整改。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五、严守医疗数据安全强化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完善数据使用审查与追溯机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坚决遏制数据牟利,切实保障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六、纠治失德失范行为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高等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规范要求,着力改进服务态度,重点整治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伦理、违反职业道德、忽视医疗质量安全、违规多点执业或外出会诊,以及借参加学术活动接受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 七、规范行业购销秩序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品种覆盖面,研究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步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品流通企业货款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重点监管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领域,重点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问题,依法打击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八、整治涉税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项行动,优化医疗服务供给,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持续强化行业监管。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深化大数据监管,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推动以查促治、深度治理。 十、整治行业不法乱象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治理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服务、违规开展“轻医美速成班”、虚假商业营销等医美行业乱象;整治代孕、胎儿性别鉴定、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乱象;巩固拓展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治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借助资质出借、办刊办会、委托业务、捐赠合作等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针对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广告、借助各类平台违规引流,以及在互联网健康科普中的负面行为与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借保健养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 十一、积极推进系统治理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成效。切实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实验室全过程管理,持续开展医德医风、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等专项工作,切实斩断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构筑纠风治腐的工作链。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11
  • 国办函〔202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二、强化源头防控(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三、全面加强监管(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四、稳妥处置风险(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五、推动规范发展(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六、保障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6月3日(本文有删减)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09
  •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二、试点安排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三、评价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四、评价指标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设为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分值设为80分。定性评价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五、信用等级根据旅行社信用评价情况,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信用等级。六、试点内容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一是归集评价数据。数据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试点地区要妥善存储、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二是实施信用评价。试点地区原则上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三是维护信用权益。为旅行社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开展信用信息异议申诉等工作。四是用好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七、工作要求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旅行社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为规范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积累经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凝聚工作合力,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6年5月28日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03
  •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实现“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两个毫不动摇”,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助力经济持续稳中向好,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一)巩固工作机制成果。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完善常态化线上对接渠道,因地制宜组织线下集中走访活动,提升金融服务直达性、可得性。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开展重点领域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完善跨部门“联合会诊”机制,协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二)增强服务精准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各地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政策宣传,推介产品服务,拓宽客户覆盖面。聚焦科技、外贸、消费、养老、绿色、农业等领域,加大精准走访对接力度,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依法合规用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完善授信审批模型,为企业准确画像,更好支持诚信经营、信用良好小微企业融资。结合各地产业集群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着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促进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三)完善信贷供给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定位、错位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健全多层次、差异化的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体系。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小微企业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强化对服务薄弱地区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积极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一视同仁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得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设置针对所有制的差别化条件。(四)稳定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贷供给,实现贷款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各金融监管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筹指导,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五)优化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科技和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优化消费领域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产品,支持构建多元化消费场景,助力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加大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助力扩大民间投资。强化小微和民营外贸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增加小微企业法人贷款投放,做好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有效落实续贷政策,更好满足小微企业金融需求。鼓励开发适合“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实际融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的信贷产品。(六)提升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线上、线下并重,加强科技赋能,提升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授信评审及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强化资产质量监测分析,做实贷款风险分类。加强续贷管理,真实、准确反映续贷资产质量。保障和倾斜核销等处置资源,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拓展“信贷+”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满足小微和民营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可持续性。积极参与“银税互动”,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加强数据多维交叉核验,及时迭代贷款模型,提升纳税诚信企业金融服务效能。坚持自主经营,严格规范、审慎开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落实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切实增强自主服务能力。(八)强化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源适当倾斜,在信贷配置、绩效考核、人员配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风险管控较好分支机构的奖励激励,有效调动基层机构和员工积极性。切实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政策,细化尽职标准和免责情形,完善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信贷人员,原则上免除相应责任。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将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四、加大保险服务供给(九)健全管理机制。保险公司要完善专业化服务机制,立足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战略规划,加大内部资源投入,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有序有效推进业务发展。改进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模型,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发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增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进一步夯实数据统计基础,明确数据管理归口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系统建设,全面反映小微企业保险业务情况。(十)拓宽服务领域。保险公司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财产保险产品,帮助其应对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环节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和安全保障。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主、员工在意外、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筑牢风险防护网。推动对“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普惠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结合地方经济特色推出专属保障方案。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优化保险供给,扩展保险服务覆盖面。五、发挥金融政策效能(十一)强化监管引领。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和科技手段运用,强化数据思维,增强技术力量,提升数智化分析能力。定期分析辖内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强化风险研判,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政策要求,合规稳健经营。做好数据抽查核实,指导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十二)凝聚协同合力。各级派出机构要用足用好各项改革举措,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推动完善风险分担、补偿等政策。抓好政策传导落实,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用好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等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协同做好各类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行动。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推动深化“银税互动”工作落实,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发挥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作用,协同推动建设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推送辖内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投融资对接服务力度。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各级派出机构、金融机构要加大成效总结和宣传,推动金融服务渠道和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6年5月15日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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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最新发布的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中,蛟河市综合信用指数在全国383个县级市中位居第三。这一亮眼成绩的取得,是蛟河市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将信用建设深度融入城市发展血脉、以“九解一协调”、营商环境优化助推全面振兴的扎实实践。2025年,蛟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精准对标国家信用监测体系9大项35小项任务,将抽象指标转化为具象化“施工图”,通过“挂图作战”、月度调度的闭环机制,推动信用数据归集与共享实现质的突破。截至目前,蛟河市已累计归集公积金、社保、纳税等32类信用信息40余万条,且实现月度动态更新,为信用生态构建筑牢坚实数据根基。表面看是数据增长,背后是当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协同发力。蛟河市以信用为核心重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结合,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既提升了执法效能,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同时,还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制度,全方位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城市治理现代化注入鲜明信用底色。蛟河市坚守“信用为民”导向,推动抽象的信用价值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红利”。“没想到获评‘勤廉好公仆’能享受健身年卡优惠,原价988元的年卡只需365元,真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市民代冰峰手持“蛟河市民诚信卡”感慨。德者有得,信者受益。如今,蛟河市“信易+”应用场景已覆盖医疗、文旅、购物、餐饮等十大民生领域,814位守信市民凭借“市民诚信卡”可享受21项生活便利与优惠。目前,已累计惠及2000余人次,减免费用超30万元。信用建设的成效更彰显在助企纾困的精准度上。蛟河市将信用建设与“九解一协调”服务企业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建立“企业知心人”制度。141名经过专题培训的“知心人”以“一对一”上门指导方式,成为连接政企的坚实桥梁。“多亏‘企业知心人’付磊协调银行,300万元贷款及时到账,我们才能顺利投产!”2025年12月12日,蛟河市新农街道吉林市润丰园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玉米加工项目正式投产,公司负责人王崇难掩感激,“付磊在走访中得知企业资金需求后,多方对接金融机构,不仅促成贷款落地,还带领科室帮助企业完善前期筹备工作”。蛟河市成立副市长牵头的专项整治专班,通过“线上+线下+联动”三维模式征集问题,实现发现问题全整改;营商环境监督员与监测点延伸至企业一线,吉林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办结,服务窗口“瘦身提速”案例获评省级优秀,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从专项行动转为常态长效。在2025年开展的服务企业“攻坚月”活动中,蛟河市“企业知心人”通过“敲门走访+线上扫码”双渠道,累计收集企业诉求216件,办结211件,未办结诉求全部建立“责任到人、时限明确”的闭环机制。蛟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未来,他们还要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建设与服务企业工作深度融合,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全面振兴持续注入强劲动能。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1-14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防范化解信用服务风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机构申报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在信用服务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信用网站上予以公示。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本省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由注册地所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等;(二)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三)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等;(四)信用服务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等(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无须填报);(五)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第九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业务规程、异议处理程序、质量控制体系、信用报告评价标准、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二)公司持有信用管理、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认证的全职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三)其他企业自愿申报的材料。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章程中业务范围不包含信用服务内容的;(二)注册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以虚假信息申报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申报的情形。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变更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申请注销,各级信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监管注销机构妥善处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填报上一年度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约谈或者书面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者将企业评价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承诺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等方式承揽业务,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的;(三)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以上且经查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对异议申请主体造成影响的;(五)连续二年未提交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的;(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七)虚假填报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等情况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行业自律第十七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并接受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等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在确保安全及取得信用主体充分授权的前提下,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好、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对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保持一致。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更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查询等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作出是否更正或者删除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信用主体,作出不予更正或者删除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出异议标注。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
    2025-07-08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25年4月2日(本文有删减)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招商引资是构建体现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构建招商引资网络体系(一)建立新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强化“一个统筹”,建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负责联系商务部门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厅长为副召集人,中省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招商引资服务促进机制,全面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谋划指导,明确目标责任,推动重大项目,调度解决难题。总召集人每半年、召集人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作情况,成员单位常态化做好项目招引和服务。省商务厅负责机制日常工作,每月按计划调度汇总情况。省级领导带头招商,协调推进重点项目,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组织专题招商活动。深化“两项改革”,深化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改革,强化省政府驻上海、深圳、广州、天津办事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增强投资促进职能,主要负责对接联络区域内政企、科研院所、商协会,跟踪掌握区域内重点企业投资动态,组织项目推介、洽谈,开展招商活动,推动签约项目落地,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对接、交流合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坚持招商引资与政务联络并重,进一步明确领导、处(室)、单位负责统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推进省贸促会相关职能改革。建立“两个机制”,将招商引资工作的关键性、引领性指标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出台全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统筹利用招商引资项目经费,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贸促会、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二)建立投资促进网络。省内,省商务厅先期整合所属5个事业单位人员,组建“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谋划推介、对接洽谈、签约落地,活动组织、企业联系和对外宣传等工作。2025年3月底前调配人员开展工作,待我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时,统筹研究组建机构事宜。市(州)参照省级层面做法,设立专业招商机构,配合本级招商部门做好省市工作衔接,以及项目谋划洽谈、落地服务。省外,省商务厅优选人员,协同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国内重点省份(地区)设立投资促进服务站,开展驻点招商。2025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工作。国际,省商务厅联合国家部委驻外机构、外国吉林商会、企业代表处,设立德、俄、日、东非等国家(区域)投资促进联络站,举办投资政策、营商环境说明会,与外国企业、协会开展务实交流,服务企业更好地了解省内市场、投资环境,推动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编办、省外办、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及各市、县级政府) (三)压实各方招商责任。明确省商务厅牵头部门的统筹责任,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优化内设机构职能,制定年度任务目标,组织重大活动,实施“区域+产业”精准招商;开展跨部门协作,协调出台扶持措施;定期开展调度、汇总等工作。压实部门管行业管产业就要管招商的具体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明确一名部门领导、一个处(室)负责统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向牵头部门、市(州)提供谋划项目、招商路径、重点企业等信息,联合或自主对接重点企业、组织洽谈签约,为项目落地、建设、投产提供专业化支撑。省委金融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指定专门处(室),依据项目全要素保障需求,强化融资、土地、规划、环评、人才、审批等相关服务保障。省工商联搭建国内外商协会交流合作平台,举办对接活动,推动企业考察,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省委台办、团省委、省侨联、省外办等单位(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外国(地区)政要、企业进吉林活动,扩大投资合作。省属国有企业结合业务拓展,以投促引、对外合作,促进产业协同发展与资源优化配置。突出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带队参与重点项目对接洽谈、推介交流;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链招商图谱,重点针对国内外行业龙头、领军、知名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加快打造产业集群;调动和统筹各级招商力量,落实年度招商计划,协同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洽谈对接;组织区域内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落实项目承载地责任,发挥经济主战场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要素保障,做好项目落地配套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二、明确招商引资产业定位(一)强化产业布局引导。结合各市(州)规划定位、主体功能、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具有吉林特色的“6+5+N”现代化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各市(州)招商引资的基本参照和刚性指导,促进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石油化工、文化旅游、光电信息等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新医药、新服务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人工智能、新型显示、低空装备等未来产业,避免“内卷式”竞争,防止产能过剩、重复建设。2025年4月底前完成编制,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制定产业链招商图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牵头,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产业基础、优势、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全省产业链招商图谱,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断链、弱链环节,匹配目标企业,省市按图索骥,开展精准招商,解决“缺什么、补什么”的问题,统筹好“必须招”和“可以招”的关系。2025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每年完善调整。(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推行链长制招商模式。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链招商图谱,明确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市(州)政府指定一名领导配合,逐条产业链推行招商引资链长制工作模式,定期谋划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开展项目会商研判、评估论证、专班服务、调度督查,形成一个重点产业、一条产业链、一个链长、一个省市工作专班的工作模式,做好链式招商。2025年5月底前建成,定期完善。(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四)加大精准招商力度。全面打造“投资吉林”品牌,深化产业招商,提升平台招商,用活资本招商,注重成果招商,强化以商招商,探索市场招商,实施驻点招商,做实承接招商,拓展项目洽谈空间,强化区域对接合作,引进具有带动作用的标志性企业和重大项目。借助第三方机构(个人)资源,开展委托招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三、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一)强化项目首谈。定期调度跟踪全省洽谈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对洽谈对接超过半年仍无实质性进展的,经首谈地区同意,由省商务厅联合相关部门引导目标企业与产业相同、地缘相近的地区进行重新洽谈;对进展缓慢的,由省商务厅牵头成立包保专班,进行一对一跟踪洽谈,加快项目落地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加强动态管理。优化全省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洽谈、意向、签约、落地5个数据库功能,每月按时填报、适时更新项目信息,省市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提升项目全过程管理水平。2025年4月底前完成。市(州)政府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和评估机制,加强论证评估、科学决策、评价管理,严格规范签约项目合理性、合法性。省市分别组织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级报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三)强化专班服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项目包保服务专班,建立项目服务台账,解决项目落地、开工建设中的困难问题。省商务厅与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省商务厅每月向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反馈亿元以上签约项目情况,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落实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早开工、早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拓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对规制流程进行重塑再造优化,实现“最多跑一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助力企业落地投资,打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健全政企直通车机制,常态化举办内外资企业恳谈会、圆桌会、联谊会,解决企业投资、运营等各个环节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四、强化招商引资要素保障(一)加强土地保障。盘活闲置土地,有效发挥政府资源效益。分级完善发布楼宇、地块等招商载体资源信息,提高各类资源要素综合使用效率,服务企业快速选址、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加强金融保障。建立投资企业“白名单”,推动金融机构依法为重点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完善企业上市服务机制,帮助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动吉林股权交易所继续申报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服务中小微企业挂牌。(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吉林证监局) (三)加强能源保障。协调电网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四)加强经费保障。按照省级财政零基预算改革“先定事、后定钱”的原则,省财政厅配合省商务厅梳理招商引资改革任务、支出方向和具体项目,配套调整省级招商引资项目经费。省商务厅做好新增安排经费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和经费测算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申请重大项目谋划资金,谋划重点项目。市(州)政府加强招商引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五)加强宣传推介。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充分利用传统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推介区位、产业、资源等优势和重点项目,宣传吉林全面振兴新思路、新政策,展示优良的营商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专栏 省内政策
    2025-05-19
  •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吉建科〔2025〕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为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上玉亭省长关于全面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现就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规定。全面禁止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可燃)、B3级(易燃)的保温材料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见附件)的推广应用力度,强化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选用、采购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二、医疗、教育、托幼、博览、观演、商业、宿舍与旅馆、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建筑、劳动密集型厂房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不燃);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难燃)保温材料替代A级保温材料时,B1级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他建筑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三、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严把工程验收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交底中,应明确建筑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建筑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四、施工单位应依照“先检后用”原则,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制定材料进场台账,做好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强化保温材料进场检验,留存质量证明材料,按规范标准实施见证取样复试,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保温工程。对于隐蔽工程要留置影像资料,确保施工质量可追溯。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材料使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撤场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使用B2、B3级保温材料的,责令返工整改。强化对建筑保温工程技术交底、保温材料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的、检测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七、各地工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和相关技术产品标准生产产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保温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重点健全产品出厂检验流程,从源头上把控材料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将建筑保温材料纳入2025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联合检查抽查,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实施联合惩戒。省住建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发布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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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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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知局规〔2026〕2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三)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侵害管理秩序的信息;(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三)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四)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六)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信息。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失信信息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查询期间、公开程度等要素。第九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二)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信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参考使用,从严审查;(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信息主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核查处理反馈。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已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申请、办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执行。认定失信信息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及时更正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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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13
  •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2026年7月1日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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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9
  •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  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信息的临时信用修复。  五、创新“批量修复”模式。重庆市内企业在提交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申请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隶属企业信用状态,企业可根据系统提示,为关联失信企业批量办理信用修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关联企业信用状态,也可同步办理信用修复。  六、提供“即修即查”服务。升级“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支持经营异常名录“即修即查”服务。经营主体可随时关注、一键知晓自身信用,实时跟踪信用修复进度,即时查看信用修复结果,随时下载信用修复决定书,为办理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紧急事务提供便利。推动将“山城有信”“即时查询”服务运用到银行、招投标机构等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环节。  七、探索“智能导办”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经营异常名录智能问答系统,嵌入“山城有信”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为经营主体、办事群众提供7×24小时实时响应,精准解答信用修复条件、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高频问题,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实现“问即答、答即办”。  八、促进“区域联动”修复。依托“信用成渝”数据共享专区,推动成渝两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开通跨区域信用修复办理渠道,失信企业在成渝任一地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均可智能预警另一地区关联企业失信信息,自动跳转属地平台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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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2
  • 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柔性执法,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市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教育引导的管理措施。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指定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核实经营主体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的参考。第三条  实施“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统一。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牌匾广告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通过信用代证方式核查当事人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并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要建立健全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形成首次违法案件台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对于记录在首次违法台账内的当事人,一年内的同类违法行为不再适用“首违不罚”。第五条  经营主体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获取《专项信用报告》:(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三)龙易办APP;(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限定为一年。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首违不罚”信用代证监督机制,定期对“首违不罚”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信用代证、违法认定、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办法,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第八条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或12345热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诉。受理申诉的营商环境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申诉情况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和省营商环境局。数源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有误的,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作出说明并更正数据。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实际,对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的适用情形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施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营商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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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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