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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放心消费培育带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牵引消费市场良性循环,推动消费需求扩大升级,根据《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等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社会共治、问题导向、尊重规律,广泛培育一批提升消费品质、改善消费体验、创新消费场景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带动消费持续扩大。到2030年,全国放心消费集聚区达5000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广泛覆盖,“放心消费在中国”品牌基本形成,消费者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培育对象  (一)放心消费单元。聚焦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  (二)放心消费集聚区。聚焦空间范围清晰、消费集中、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的商业区域培育,包括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农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三)经营者参与范围。参与培育的消费单元和集聚区需满足主体资质合法有效、经营状况诚信守法等基本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经营者规范提升,不断扩大适格主体范围。  三、培育内容  (一)经营者自主承诺。构建以经营者自主承诺为核心、以信用激励约束为引导、以数字化平台为支撑的新型培育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支持具备基本条件的单元和集聚区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培育,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  (二)经营者承诺内容。放心消费单元需要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作出公开承诺;放心消费集聚区还需要围绕提供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在线消费争议解决、入驻商家管理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  (三)经营者履行承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合规指导和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引导经营者将放心消费承诺事项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自觉兑现承诺事项,逐步提升承诺水平,实现“更优承诺带动更多消费”。  四、培育方式  (一)统一培育流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指引,明确发动引导、自主承诺、系统核验、在线公示、赋码赋标等培育方式,统一培育整体框架和流程。  (二)以点带面培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和消费结构,统筹规划、分类施策、重点突破、梯次推进,以放心消费集聚区为突破口,形成以集聚区带动单元培育、以单元支撑集聚区培育的良性循环,迅速提高放心消费的知晓度和覆盖面。  (三)数字化培育。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系统集成在线承诺、在线评价、在线核验等功能,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主动亮码,让消费更透明更放心。  (四)协同培育。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探索出台重点行业放心消费指引,广泛发动经营者参与,实现培育与行业发展同频共振。用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拓展培育内容和领域。强化区域协作和乡村联建,打造放心消费区域联盟和特色品牌。  五、培育机制  (一)正向激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依法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政策资源投入,强化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在线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专栏、优质服务打卡点等,激发经营者活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加强对放心消费标杆的宣传推介,开展典型案例征集推广活动。  (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消协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参与放心消费监督评价,积极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第三方评价评估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培育质量。  (三)动态管理。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合规履约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综合检查事项,对于无故不履行承诺、投诉举报异常增长、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不宜继续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退出并向社会公示。  六、培育品牌  (一)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制作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广,由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在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  (二)打造放心消费新场景。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紧密结合,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进行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推出以放心消费为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造区域名片和消费地标,让消费者对身边的放心消费品牌可感可及。  (三)加强放心消费宣传推广。积极利用新媒体、户外广告等媒介和形式,嵌入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重大活动以及3·15、优化消费环境月、质量月等主题宣传,全面推广放心消费培育成果,提升放心消费品牌的显示度和美誉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放心消费培育作为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跟踪评估,切实提高培育的综合效益,全面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1日附件  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进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健全培育工作体系,加强培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放心消费单元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出并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为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  放心消费集聚区是指空间范围清晰、消费规模较大、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具备消费维权基础设施、一体化打造放心消费场景的商业区域,培育重点为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乡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第三条 坚持社会共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经营者自主、消费者参与的培育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消费集中、纠纷多发的区域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坚持尊重规律,创新标杆引领、信用激励、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培育内生动力。树立正确政绩观,为基层减负,让群众可感可及。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推进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制度和标准,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整合激励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培育工作整体规划和重点任务,加强对市县的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做法。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承担发动引导、数据核验、信用激励、动态退出、宣传推广等基础性工作,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细化任务落实。  第五条 支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指引基础上,倡导更优放心消费承诺,创新培育工作机制,拓展培育行业领域,积极争创可检验、可推广的全国放心消费标杆和特色品牌。  第二章  培育内容  第六条 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培育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满1年,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固定经营场所(线上亮证亮照),未停业、歇业、注销。  (二)自主作出并自觉履行放心消费承诺,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  (三)畅通消费者售后渠道,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公布有效的售后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调解,近1年内调解成功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核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且不属于市场监管信用风险类别C类或者D类。  第七条 参与放心消费集聚区培育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商业区域相对固定清晰,入驻商家一般超过30家,有负责该区域运营、管理、出租的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方)。  (二)该区域内超过30%的入驻商家已成为放心消费单元。  (三)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首问负责制度,有专门人员处理投诉;加入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解决投诉。  (四)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公示对入驻商家的投诉信息、公布消费维权服务站位置。  (五)管理方组织入驻商家订立放心消费的自律公约,定期开展培训宣传引导,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六)近1年内该区域未发生消费侵权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  对于以管理方营业执照统一对外经营、统一收款开票,以联营合作协议开展经营的独立店铺,视为集聚区的入驻商家。  第八条 放心消费承诺主要包括“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等内容。  (一)安全放心是指商品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及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经营场所及设施无安全隐患。  (二)质量放心是指商品服务来源可溯、质量合格,符合标准和事先承诺,无侵权假冒、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  (三)价格放心是指经营者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履行价格承诺,无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四)服务放心是指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务规范,无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消费欺诈、缺斤短两等问题。  (五)维权放心是指经营者建立畅通售后渠道,履行“三包”及召回义务,无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售后等问题。  鼓励经营者持续提升服务品质,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保障、售后响应等具体事项作出高于国家标准且清晰可验证的承诺,差异化展现自身服务品质。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作出个性化承诺,提升消费体验,打造放心消费标杆:  (一)开通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消费维权渠道或者接入“一键和解”机制,支持消费者离店在线维权。  (二)零售业单元支持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异地异店退换货,具体适用的商品范围由经营者自主公开承诺。  (三)餐饮业单元支持“互联网+明厨亮灶”,餐前向消费者确认价格、规格和分量等。  (四)住宿业单元自主承诺节假日等旺季的价格上涨幅度,支持消费者阶梯式退订等。  (五)农贸市场公示入驻摊位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统一明码标价形式,接入电子计价秤智慧监管平台等。  (六)商业综合体、商圈、景区等集聚区管理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资金。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放心消费标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可以结合本地特色,创新展示差异化放心消费标识。  第三章  培育流程  第十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流程包括发动引导、自主承诺、核验公示、赋码赋标等环节。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实现全过程动态培育、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并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根据本地产业分布和消费结构,聚焦重点消费行业和消费区域,摸排形成一批拟纳入培育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要结合登记注册、投诉举报咨询处理、抽查检查、普法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政策解读,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承诺、提升消费品质,指导集聚区管理方健全规章制度和消费维权基础设施,改善消费场景。  第十二条 经营者(管理方)通过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自主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并在线发起承诺,经核验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的将在线公示1个月,未发现不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不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情形的,自动成为放心消费单元(集聚区)。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开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码,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为消费者提供一键查阅、评价、售后等服务,引导与经营者先行和解。推动将已使用的放心码、信用码、电子营业执照等逐步整合。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推广“放心消费承诺”全国系列标识。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标,在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和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按程序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名优特新培育等;加大合规辅导、业务培训、行政调解、认证认可检测和计量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资源投入。  第十六条 支持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社交媒体等贴近消费第一线的应用场景,在线点亮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等,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提供参考,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和消费市场向上竞争动力。  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丰富信贷产品,探索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增加信用额度、降低利率、减免费用;创新推广放心消费责任险、无理由退货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降低消费门槛,提振消费信心。  第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推广“一键和解”新模式,将放心消费培育融入移动支付、聚合收款码等实用性强、消费者感知度高的数字化场景,提高放心消费相关标识和承诺的曝光度,打通经营者培育和消费者维权的闭环。  第十九条 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创新打造放心消费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卡点,支持纳入消费券使用范围、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各类促消费政策和重大活动中,同频共振释放消费潜力。  第二十条 支持各类媒体开设放心消费专题专栏,制作放心消费公益广告,宣传推广放心消费品牌和标杆,提高放心消费品牌在全社会的显示度和美誉度。  第二十一条 支持消协组织、行业组织开展放心消费标杆及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选树一批承诺内容实、履行效果好、社会反响佳的标杆主体及优秀案例,通过现场经验推广、成果发布、媒体宣传等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为消费者提供在线评价渠道,推动与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等信息共享,多方位展现消费者评价状况。鼓励放心消费集聚区管理方依托自身公众号、小程序等,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渠道。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社会监督评价作用,积极探索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质量。  第二十四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退出并在线公示;经营者不得继续使用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或以放心消费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一)已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的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近1年内经核实3次以上未能履行放心消费承诺的。  (二)发生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集聚区入驻商家发生上述情形,但管理方确已尽到管理义务、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除外。  (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消费警示等,且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投诉举报异常增长或者投诉举报率明显上升,对消费者敷衍塞责、拒不配合行政调解、怠于履行售后责任的。  (五)经营者自愿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或者停业、注销的。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已退出满1年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再次按照本指引参与放心消费培育。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履行放心消费承诺不到位但尚不符合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指导改进;对仍不整改的予以退出,并将退出情况予以公示。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放心消费培育的工作力度,整合各层级、各条线、各方面资源,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标志性成果,分类施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通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标杆引领,带动消费环境从量变到质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创建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的培育流程进行存量转化。对已经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存在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相关标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并纳入全国放心消费培育,不再重复开展培育过程,切实为企业和基层减负。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培育标准、流程和层级,合理安排培育工作计划和重点方向;但不得简单以挂牌贴牌、摊派指标等方式代替实质性培育过程,也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集聚区管理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驻商家参与放心消费培育。  第二十九条 以其他部门为主监管的行业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区域一体化培育、跨区域消费环境联建、放心消费乡村联建等,打造放心消费区域品牌,服务区域重大战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已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保留为省级创建示范、评比表彰、达标认定等项目的地区,可以另行制定专门程序;专门程序未作要求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本文有删减)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9-11
  •  金规〔2026〕8号各金融监管局:  现将《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托公司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以下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有序健康发展,规范信托公司投资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信托业务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两类业务,不包括公益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受托资金投向房地产业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投资资产包括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产是指信托公司投向房地产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是指除本条认定的标准化资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业资产,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股权、物权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指导意见》《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等认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发挥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坚持房地产信托业务以项目为中心,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提供与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信托投资和服务配套支持。  (二)风险可控原则。坚持信托资产真实、资金流向明确、风险有效隔离,建立健全符合房地产业特征的信托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强化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  (三)适当性原则。坚持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信息充分披露,严格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引导投资者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信托服务水平。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清晰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并与本机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相匹配。董事会应当定期审查并持续评估完善。  (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业、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及其面临的各类风险。设置或者指定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承担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董事会应当承担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三)具备健全、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流程和监督执行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完善。  (四)具备完善、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识别、预警、管控、缓释、处置各类风险。  (五)具备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建立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人员内部资格认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六)具备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匹配的信息系统和系统运营能力,涵盖业务管理、数据分析、风险监测、资金监控、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功能模块。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关联交易事项、委托人提供的财产来源、权属证明、信托当事人资质以及信托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承诺等进行尽职调查,对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进行评估。信托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公平对待委托人。  (二)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委托人的人数限制,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三)通过调整业务结构、业务模式、分类归属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四)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取得的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文件明确约定的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费用后,应当全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严禁将信托财产收益归入固有财产、通过挪用其他信托财产等方式垫付信托业务的本金或者财产收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托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充分披露信托服务价格信息,保障信托当事人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权利。  第十条 信托业务终止,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并出具清算报告。第三章 资产管理信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主开展尽职调查,由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核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如有)等。不得仅以外部机构提供的信息作为论证和研判的依据。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或者持有该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及其股东、所在集团等开展实地尽职调查,全面、准确、有效掌握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公司的股权关系、公司治理、资产负债情况、征信信息、重大诉讼事项、经营状况等。  (二)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所在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营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征信信息、重大诉讼事项、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等。  (三)房地产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资质情况和有效凭证。项目资本金真实性、来源合规性等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计划及可行性、预期现金流、面临的各种风险等材料。  (四)涉及担保的,应当掌握相关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其缓释风险有效性,保证人履行责任能力和真实意愿等。  (五)信托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认为需要掌握的其他信息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托业务集中决策机制,至少由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审议后出具书面意见,并获得信托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未经机制决策同意的,信托公司不得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项目管理人制度。对拟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指定专门管理人,实行“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管理人”,严格筛选并指定项目管理人。  项目管理人应当熟悉房地产业经营管理模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房地产建设运营管理或者投融资、法律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符合本机构资质标准和最低培训要求。  项目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机构授权和职责界定,掌握房地产项目涉及信托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情况,履行尽职调查、风险监测、合同履约、项目进度跟踪、资金监控、风险处置、信息报告等牵头协调职责。信托公司在项目结束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管理人,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经高级管理层审批。  第十五条 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标准化资产的,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履行受托职责,了解所投资产情况,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节 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第十六条 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在2级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外币。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当以项目公司为直接融资主体和用款主体,投资期限应当与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相匹配。同一信托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资金用途,不得偏离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途,不得向项目公司以外其他主体提供融资和该项目公司的其他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信托资金用于项目公司偿还本项目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限于项目贷款。信托公司应当提高风险管理要求和加强资金跟踪监控,防范资金偏离项目开发用途。  第十八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所属项目公司取得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立项或者备案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当地对“四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须与“四证”齐全具有同等效力。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实缴到位。股东借款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债务性资金不得视为项目资本金,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前放弃受偿权的股东借款除外。  (三)项目所属项目公司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和严格防范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者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融资方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资金用途包括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四)融资方将资金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其他投资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缴纳税款、诉讼费用和罚金等。  (五)以规避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要求为目的,通过应收账款出让、收(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协助项目公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联方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融资。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实施封闭管理,对每个项目实行专门开户、单独建账、单独调拨、独立运作,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混同,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和企业约定,将项目发放的信托资金存入该项目主办银行进行封闭管理,在主办银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立专门的管理账户,并以合同形式与项目公司进行约定。主办银行应当与信托财产专户的托管银行为同一家法人银行。  信托公司和主办银行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合同,落实专户管理和资金监测要求。信托公司与主办银行应当根据项目公司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资金使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办银行按照审核后的金额、用途等要素划拨资金。主办银行应当履职尽责,加强对项目资本金、项目融资、支付支用、销售回款、融资还款等重点环节监测。主办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并按照约定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项目资本金全额到位后,与主办银行采用受托支付形式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分比例投放资金。  信托公司应当与项目公司明确约定,共同根据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和销售回款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回收,但不得使用未解除监管的购房资金或者定金。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可以与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协商,对项目公司公章、印鉴、证照、银行账户数字证书等进行共管。  第二十四条 信托资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房地产业未上市股权,符合以下情形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等间接方式投资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未上市股权或者持有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物权,且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可预期的现金流或者商业价值。信托资金投资单一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规模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净资产的25%。第四章 资产服务信托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应当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载明信托事务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方式和相关事宜。  信托公司应当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匹配性进行评估,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服务信托,并承诺信托财产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公司应当审查信托财产的来源,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通过委托贷款规避本办法规定。  (二)直接或者间接募集资金,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三)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四)从事或者协助信托当事人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等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用受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非标准化资产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将资金、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财产用于房地产项目公司风险处置,可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房地产项目提供配套金融服务。信托公司可以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处置、化解房地产项目存量风险。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条 房地产信托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指导意见》有关私募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产品中房地产业资产比例、风险情况等,相应上调合格投资者的募集标准。  单只信托产品投向房地产业非标准化资产比例达到50%的,投资者应当全部为非自然人投资者。该信托产品投资者为私募资管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识别并确认该资管产品的全部投资者为非自然人投资者,否则不得接受该资管产品投资。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可以自行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销售人员应当是与信托公司或者代销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凭资质上岗,事前明示身份并出示内部资质证明。未经信托公司或者代销机构进行公司内部资质认定的,任何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销售。  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房地产信托产品销售管理责任。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责任,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职责。  代销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准入要求和相关行为应当符合《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属性和风险特征对房地产信托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绝对数值形式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同步披露计算标准,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信托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准确告知包括产品基本信息、风险等级、风险揭示、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适当性匹配意见等信息,主动提供相关信托文件文本,就房地产信托产品相关资金运用、风控措施等重点内容向投资者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中以单独条款设定不少于48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安排,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投资冷静期应当设置在信托资金募集期间内,并自信托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投资者本人在投资冷静期内放弃认购的,信托公司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信托文件,及时全额退还投资者已投资款项。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持续评估所投资或者管理资产的状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和信托产品的重大变化,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欺诈等行为。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全面分析房地产业发展变化形势及各类宏观因素影响情况,有效监测房地产价格波动及其对投资资产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及时调整房地产信托业务策略,防范房地产业及相关要素变化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及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和防范,保障信托财产合法有效,防范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内控制衡机制,明确各级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利责任边界,规范设置前中后台职责权限,防止利益冲突。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持续开展专业能力和合规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事前评估、监测、应对和报告机制,充分考虑房地产业的行业特征,对声誉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定期开展声誉风险隐患排查,从源头减少声誉风险触发因素,防止因处理不当、误读误解引发声誉风险。  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房地产业资产变现能力、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并关注各类风险对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的影响,掌握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禁止利益输送、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至少按季度对房地产信托产品非标准化资产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房地产项目运营销售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动态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人履约能力,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防范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利变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等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定期评估所投资房地产资产价值。评估发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托产品久期管理机制,落实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管理责任。房地产信托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相关期限设置应该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不得期限错配。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通过非标准化资产形式投资异地房地产项目的,应当提高异地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管控强度,建立与异地项目复杂性相匹配的制度流程、专业队伍和资源保障机制,全面了解分析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风险情况,采取更加严格审慎的评估标准和审查要求。建立健全与异地项目风险管控需要相匹配的人员驻点工作机制,提高项目进度跟踪、资金运行、销售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强度和查访频度,防止异地项目管理责任弱化和失管失控。信托公司不得将房地产信托项目立项、风险审查、投资决策等核心权限下放异地部门,切实防范跨区域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合理分散原则,建立健全房地产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满足以下集中度比例限制:  (一)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信托业务实收规模的5%。  (二)投资于单一房地产企业(集团)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20%。  (三)通过非标准化资产形式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50%。  信托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信托资金投资于单一房地产项目、单一地域等审慎设置投资比例上限。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业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地产业务薪酬激励机制。不得将业务增长、盈利等单项指标简单与员工收入挂钩,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防范激进展业和过度承担风险行为。房地产信托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涉及员工绩效薪酬的,应当在信托产品清算完成后评估发放。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内部、外部培训和考核等方式,使从业人员熟悉信托政策、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信托业务知识,具备与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销售相匹配的专业技能。  信托公司应当对房地产信托从业人员的公司内部资质考核、培训情况、产品管理、销售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并记录存档。从业人员每年接受本机构实施或者认可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外部审计制度,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应当将房地产信托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风险管控、财务核算、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等情况。  信托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信托资金运用情况、资产真实性、抵(质)押物状况、项目管理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信托公司应当将上述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持续监管。  第五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标国家不同阶段房地产宏观调控及金融监管政策,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动态优化客户准入、项目标准、投放规模、业务结构、风控流程等机制。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发生下调,不再满足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条件的,不得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受托履职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加强风险监测和早期识别预警,综合评估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状况,并视情况依法实施早期干预措施,督促信托公司尽早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作,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信托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出现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主办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主办银行提供信托资金投资的数据、信息等材料,并报告重大情况。  第五十九条 信托公司聘请或者开展合作的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聘请或者开展合作的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近两年无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关的统计报表等,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六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房地产信托名称、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及时在信托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更新,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三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信托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业务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引发较大风险事件,以及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情形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信托公司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上述规定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外,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信托公司投资境外房地产相关业务应当同时符合境外投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对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未上市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  本办法中“以上”“达到”“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六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专门政策法规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信托公司应当自本办法发布后对本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落实整改。  信托公司对本机构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形成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存量资产予以到期结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在本办法发布后不得新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9-02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6年7月9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和公示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规定,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个辖区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办理单位。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  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  (一)一年内(自然年内,下同)发生1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单位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  (一)一年内发生2起(或者组合2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被投诉,经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核实、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铁路工程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使用的,受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审查工作的;  (六)以拒绝、阻挠等方式不配合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或者不执行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的;  (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  (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一般失信信息并告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或者组合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或者谎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  (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六)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三)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或者以次充好供应工程材料、设备的;  (十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照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整改指令整改的;  (十五)在申请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或者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六)一年内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  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达到前款第十六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记录一般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  被记录严重失信信息的当事人为企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并记录和公示。  第八条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记录失信信息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失信当事人。  告知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当事人名称;  (二)失信信息概述;  (三)失信信息记录依据及类别;  (四)整改要求;  (五)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六)申诉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记录机关签章。  第十条  失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无异议。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无异议或者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记录,并在告知书底单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正式记录失信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台账管理。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  记录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是失信信息公示的主体。失信信息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后,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失信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隐去出生年月日信息的公民身份号码(非我国境内注册企业、非我国公民,按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名称信息进行公示);  (二)失信信息概述;  (三)失信信息类别;  (四)公示起讫时间;  (五)公示机关。  第十四条  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但属于一般事故类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公示后,被公示失信当事人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示机关应当在收到更正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结果答复当事人。经核实应当更正的,自核实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失信信息的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公示机关应当在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平台变更或者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失信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但轻微失信当事人在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失信当事人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时,失信当事人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持续公示。  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  经核实,失信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不得同意信用修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不予修复的结果,失信信息持续公示。  第二十一条  失信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查实后,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该信用记录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记录、公示的失信信息是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失信信息,不得使用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信息记录、公示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大家关注证监会:始终把维护市场稳定作为监管工作首要任务国家卫健委:启动实施科研诚信专项治理新版海关信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通关更快一步 竞争更胜一筹四部门调整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为帮扶小额信贷税务部门曝光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8-11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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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围绕金融助力“三农”、支持乡村振兴相关情况举行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银行、吉林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各行专属金融政策和特色金融产品。农发行吉林省分行作为全省唯一农业政策性银行,锚定“全粮、全链、全行、全力”发展思路,深耕“粮食银行”品牌建设。该行构建了“专属产品+模式创新+惠农服务”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信贷支农体系。紧扣农业“水地种资技”全要素和“产购储加销”全链条,量身打造六大专属服务粮食安全的信贷产品;创新推广“核心企业+”“投融建运管”“政银担协同”等全链条金融支持模式;全方位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保障粮食全产业链融资需求。锚定“服务乡村振兴领军银行”定位,农行吉林省分行持续加大“三农”县域信贷投入。在金融政策供给上,联合相关厅局出台金融服务方案,通过放宽客户准入、延长贷款期限、落实优惠政策、创新白名单模式等一揽子差异化政策,靶向破解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慢的痛点。在金融产品创新上,该行立足吉林特色农业资源禀赋,迭代推出一系列特色专属产品,尤其是“惠农e贷”凭借覆盖广、成本低、准入宽、担保优的优势,成为服务广大农户增收致富的有力支撑;专为省内“林场、山场、草场、渔场”等各类场地承包主体量身打造的“包场贷”,破解承包经营主体获贷难题,精准服务林下特色产业发展。建行吉林省分行将棚膜经济作为服务设施农业的发力点,专门制定了“棚室建设”金融服务方案,配置不低于50亿元的专项贷款规模。产品涵盖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融资需求覆盖新建棚室、老旧棚室改造、智能设施配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全周期,且担保方式灵活多元,贷款期限贴合农业周期,最长可实现5年期的信贷服务。吉林银行以“一县一品”为抓手,推动金融“活水”精准滴灌粮食、特色种植、畜牧养殖及“吉字号”产业等重点领域。该行通过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单列信贷计划,精简办贷资料,加大普惠涉农贷款利率优惠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涉农主体融资获得感。同时,推动金融服务从“普惠广覆盖”向“产业深扎根”转型,已构建涵盖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吉农贷”“吉惠贷”“经济作物贷”等10余款产品的涉农信贷体系,覆盖产前农资、产中种养、产后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有效匹配各类特色产业和客群需求。吉林农商银行围绕粮食产业、畜牧产业、特色富民产业等重点领域,紧盯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企业等各类涉农主体的生产、加工、销售全链条资金需求,出台惠农专项政策,降低涉农融资门槛与还款压力。该行优先对各类涉农主体投放信用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大幅简化融资手续。延长贷款期限,适配农业生产经营周期。落实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政策,为涉农主体纾困减负。同时,持续迭代线上信贷体系,打造“吉信农e贷”“吉农快贷”等线上信用产品矩阵,织密乡村服务网络,提供“家门口金融服务”。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9-02
  • 在最新发布的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中,蛟河市综合信用指数在全国383个县级市中位居第三。这一亮眼成绩的取得,是蛟河市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将信用建设深度融入城市发展血脉、以“九解一协调”、营商环境优化助推全面振兴的扎实实践。2025年,蛟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精准对标国家信用监测体系9大项35小项任务,将抽象指标转化为具象化“施工图”,通过“挂图作战”、月度调度的闭环机制,推动信用数据归集与共享实现质的突破。截至目前,蛟河市已累计归集公积金、社保、纳税等32类信用信息40余万条,且实现月度动态更新,为信用生态构建筑牢坚实数据根基。表面看是数据增长,背后是当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协同发力。蛟河市以信用为核心重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结合,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既提升了执法效能,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同时,还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制度,全方位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城市治理现代化注入鲜明信用底色。蛟河市坚守“信用为民”导向,推动抽象的信用价值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红利”。“没想到获评‘勤廉好公仆’能享受健身年卡优惠,原价988元的年卡只需365元,真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市民代冰峰手持“蛟河市民诚信卡”感慨。德者有得,信者受益。如今,蛟河市“信易+”应用场景已覆盖医疗、文旅、购物、餐饮等十大民生领域,814位守信市民凭借“市民诚信卡”可享受21项生活便利与优惠。目前,已累计惠及2000余人次,减免费用超30万元。信用建设的成效更彰显在助企纾困的精准度上。蛟河市将信用建设与“九解一协调”服务企业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建立“企业知心人”制度。141名经过专题培训的“知心人”以“一对一”上门指导方式,成为连接政企的坚实桥梁。“多亏‘企业知心人’付磊协调银行,300万元贷款及时到账,我们才能顺利投产!”2025年12月12日,蛟河市新农街道吉林市润丰园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玉米加工项目正式投产,公司负责人王崇难掩感激,“付磊在走访中得知企业资金需求后,多方对接金融机构,不仅促成贷款落地,还带领科室帮助企业完善前期筹备工作”。蛟河市成立副市长牵头的专项整治专班,通过“线上+线下+联动”三维模式征集问题,实现发现问题全整改;营商环境监督员与监测点延伸至企业一线,吉林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办结,服务窗口“瘦身提速”案例获评省级优秀,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从专项行动转为常态长效。在2025年开展的服务企业“攻坚月”活动中,蛟河市“企业知心人”通过“敲门走访+线上扫码”双渠道,累计收集企业诉求216件,办结211件,未办结诉求全部建立“责任到人、时限明确”的闭环机制。蛟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未来,他们还要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建设与服务企业工作深度融合,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全面振兴持续注入强劲动能。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1-14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防范化解信用服务风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机构申报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在信用服务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信用网站上予以公示。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本省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由注册地所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等;(二)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三)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等;(四)信用服务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等(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无须填报);(五)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第九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业务规程、异议处理程序、质量控制体系、信用报告评价标准、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二)公司持有信用管理、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认证的全职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三)其他企业自愿申报的材料。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章程中业务范围不包含信用服务内容的;(二)注册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以虚假信息申报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申报的情形。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变更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申请注销,各级信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监管注销机构妥善处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填报上一年度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约谈或者书面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者将企业评价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承诺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等方式承揽业务,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的;(三)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以上且经查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对异议申请主体造成影响的;(五)连续二年未提交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的;(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七)虚假填报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等情况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行业自律第十七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并接受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等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在确保安全及取得信用主体充分授权的前提下,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好、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对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保持一致。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更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查询等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作出是否更正或者删除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信用主体,作出不予更正或者删除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出异议标注。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
    2025-07-08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25年4月2日(本文有删减)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招商引资是构建体现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构建招商引资网络体系(一)建立新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强化“一个统筹”,建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负责联系商务部门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厅长为副召集人,中省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招商引资服务促进机制,全面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谋划指导,明确目标责任,推动重大项目,调度解决难题。总召集人每半年、召集人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作情况,成员单位常态化做好项目招引和服务。省商务厅负责机制日常工作,每月按计划调度汇总情况。省级领导带头招商,协调推进重点项目,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组织专题招商活动。深化“两项改革”,深化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改革,强化省政府驻上海、深圳、广州、天津办事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增强投资促进职能,主要负责对接联络区域内政企、科研院所、商协会,跟踪掌握区域内重点企业投资动态,组织项目推介、洽谈,开展招商活动,推动签约项目落地,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对接、交流合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坚持招商引资与政务联络并重,进一步明确领导、处(室)、单位负责统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推进省贸促会相关职能改革。建立“两个机制”,将招商引资工作的关键性、引领性指标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出台全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统筹利用招商引资项目经费,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贸促会、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二)建立投资促进网络。省内,省商务厅先期整合所属5个事业单位人员,组建“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谋划推介、对接洽谈、签约落地,活动组织、企业联系和对外宣传等工作。2025年3月底前调配人员开展工作,待我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时,统筹研究组建机构事宜。市(州)参照省级层面做法,设立专业招商机构,配合本级招商部门做好省市工作衔接,以及项目谋划洽谈、落地服务。省外,省商务厅优选人员,协同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国内重点省份(地区)设立投资促进服务站,开展驻点招商。2025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工作。国际,省商务厅联合国家部委驻外机构、外国吉林商会、企业代表处,设立德、俄、日、东非等国家(区域)投资促进联络站,举办投资政策、营商环境说明会,与外国企业、协会开展务实交流,服务企业更好地了解省内市场、投资环境,推动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编办、省外办、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及各市、县级政府) (三)压实各方招商责任。明确省商务厅牵头部门的统筹责任,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优化内设机构职能,制定年度任务目标,组织重大活动,实施“区域+产业”精准招商;开展跨部门协作,协调出台扶持措施;定期开展调度、汇总等工作。压实部门管行业管产业就要管招商的具体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明确一名部门领导、一个处(室)负责统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向牵头部门、市(州)提供谋划项目、招商路径、重点企业等信息,联合或自主对接重点企业、组织洽谈签约,为项目落地、建设、投产提供专业化支撑。省委金融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指定专门处(室),依据项目全要素保障需求,强化融资、土地、规划、环评、人才、审批等相关服务保障。省工商联搭建国内外商协会交流合作平台,举办对接活动,推动企业考察,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省委台办、团省委、省侨联、省外办等单位(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外国(地区)政要、企业进吉林活动,扩大投资合作。省属国有企业结合业务拓展,以投促引、对外合作,促进产业协同发展与资源优化配置。突出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带队参与重点项目对接洽谈、推介交流;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链招商图谱,重点针对国内外行业龙头、领军、知名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加快打造产业集群;调动和统筹各级招商力量,落实年度招商计划,协同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洽谈对接;组织区域内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落实项目承载地责任,发挥经济主战场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要素保障,做好项目落地配套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二、明确招商引资产业定位(一)强化产业布局引导。结合各市(州)规划定位、主体功能、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具有吉林特色的“6+5+N”现代化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各市(州)招商引资的基本参照和刚性指导,促进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石油化工、文化旅游、光电信息等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新医药、新服务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人工智能、新型显示、低空装备等未来产业,避免“内卷式”竞争,防止产能过剩、重复建设。2025年4月底前完成编制,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制定产业链招商图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牵头,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产业基础、优势、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全省产业链招商图谱,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断链、弱链环节,匹配目标企业,省市按图索骥,开展精准招商,解决“缺什么、补什么”的问题,统筹好“必须招”和“可以招”的关系。2025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每年完善调整。(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推行链长制招商模式。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链招商图谱,明确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市(州)政府指定一名领导配合,逐条产业链推行招商引资链长制工作模式,定期谋划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开展项目会商研判、评估论证、专班服务、调度督查,形成一个重点产业、一条产业链、一个链长、一个省市工作专班的工作模式,做好链式招商。2025年5月底前建成,定期完善。(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四)加大精准招商力度。全面打造“投资吉林”品牌,深化产业招商,提升平台招商,用活资本招商,注重成果招商,强化以商招商,探索市场招商,实施驻点招商,做实承接招商,拓展项目洽谈空间,强化区域对接合作,引进具有带动作用的标志性企业和重大项目。借助第三方机构(个人)资源,开展委托招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三、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一)强化项目首谈。定期调度跟踪全省洽谈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对洽谈对接超过半年仍无实质性进展的,经首谈地区同意,由省商务厅联合相关部门引导目标企业与产业相同、地缘相近的地区进行重新洽谈;对进展缓慢的,由省商务厅牵头成立包保专班,进行一对一跟踪洽谈,加快项目落地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加强动态管理。优化全省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洽谈、意向、签约、落地5个数据库功能,每月按时填报、适时更新项目信息,省市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提升项目全过程管理水平。2025年4月底前完成。市(州)政府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和评估机制,加强论证评估、科学决策、评价管理,严格规范签约项目合理性、合法性。省市分别组织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级报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三)强化专班服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项目包保服务专班,建立项目服务台账,解决项目落地、开工建设中的困难问题。省商务厅与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省商务厅每月向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反馈亿元以上签约项目情况,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落实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早开工、早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拓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对规制流程进行重塑再造优化,实现“最多跑一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助力企业落地投资,打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健全政企直通车机制,常态化举办内外资企业恳谈会、圆桌会、联谊会,解决企业投资、运营等各个环节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四、强化招商引资要素保障(一)加强土地保障。盘活闲置土地,有效发挥政府资源效益。分级完善发布楼宇、地块等招商载体资源信息,提高各类资源要素综合使用效率,服务企业快速选址、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加强金融保障。建立投资企业“白名单”,推动金融机构依法为重点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完善企业上市服务机制,帮助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动吉林股权交易所继续申报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服务中小微企业挂牌。(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吉林证监局) (三)加强能源保障。协调电网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四)加强经费保障。按照省级财政零基预算改革“先定事、后定钱”的原则,省财政厅配合省商务厅梳理招商引资改革任务、支出方向和具体项目,配套调整省级招商引资项目经费。省商务厅做好新增安排经费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和经费测算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申请重大项目谋划资金,谋划重点项目。市(州)政府加强招商引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五)加强宣传推介。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充分利用传统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推介区位、产业、资源等优势和重点项目,宣传吉林全面振兴新思路、新政策,展示优良的营商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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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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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持续深化“信用青岛”建设,明确2026-2030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路径,近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规划》核心内容,现解读如下。一、《规划》出台的背景依据“十五五”时期是我市纵深推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投资和消费潜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为系统谋划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规划》。《规划》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紧密衔接《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确保整体建设思路、框架内容均符合国家及省市最新部署要求。《规划》的出台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产业、创新、开放、民生、治理等领域全面融合,赋能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筑牢信用基石。二、《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信用数据高效流通、信用市场繁荣活跃、信用场景丰富多元、诚实守信氛围浓厚的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公共和市场信用数据高效融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效能提升,在信用融资、跨境信用等领域打造全国标杆,信用经济发展水平全国领先,信用赋能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取得明显成效,“信用青岛”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三、《规划》部署的主要任务《规划》共分7个部分,包含4大核心任务。1.规划背景。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平台建设、信用场景应用等7个维度系统总结“十四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研判新形势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机遇挑战。2.规划设定的总体目标。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并设置8项主要指标。3.四大核心任务。一是健全信用体制机制,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强化信用数据管理、建强信用服务平台、深化信用监管机制、培育信用服务生态,夯实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长远发展根基。二是充分释放信用效能,聚焦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信用在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扩大有效需求、区域协同发展中的作用,着力增强新质生产力发展高地、现代海洋中心城市、北方对外开放门户核心功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深度融合。三是深耕信用应用场景,以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围绕自然人、政务服务、民生保障等场景领域,拓展信用应用广度,挖掘信用服务深度,持续释放信用应用价值,塑造城市信用名片。四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以政务诚信带动、治理体系支撑、诚信文化浸润为着力点,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素养,提升城市综合软实力。4.规划实施的保障举措。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完善监督评估三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10-10
  • 吴住建规发〔2026〕4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8月24日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认定、记分、评价、发布、使用和信用等级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包含外地来吴物业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第三条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制定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委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录入等工作;乡镇(街道办)在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行业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办)做好相关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辖区司法、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查处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诚信情况信息档案的活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共享、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组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党员数量、是否成立(联合)党支部等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办公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类型、小区户数、开发单位、委托单位、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是否为红色物业小区等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总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安保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乡镇(街道办)及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及取得的优良业绩等信息。(三)不良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不服从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引起矛盾纠纷的、投诉较多的、处置不当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受到各级主管部门通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物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经国家、自治区、市、县(区)、乡镇物业管理部门及其认可的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由企业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定,形成信用档案。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完成信息更正。第八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证和审核,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为依据,经审核属实的材料应当于信用信息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第九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议的,不良信息生效。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在信息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篡改、增减和虚构。第三章 信用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量化分级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即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信用得分在14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AA级;(二)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至140分的,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A级;(三)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至120分的,为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四)信用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90分的,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B级;(五)信用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C级。(六)新注册、已注册成立但未承接物业服务的企业不纳入评比管理序列。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根据《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分类予以相应加分、减分,所有行为的加减分自正式文件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取消计分。经累计加减后,得出企业最终信用分值。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及物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分值档次,确认物业企业实时信用等级。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降为C级,在信用等级公布时予以说明:(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物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四)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五)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参与招投标有恶意竞争、低价竞争行为的;(六)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七)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八)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的;(九)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二)为建设单位和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三)作为行业内评先选优考评参考内容;(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主要依据;(五)作为其他涉及物业管理活动、信用管理活动的参考。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扬,在媒体上予以宣传;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有关评先选优时予以加分;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先选优时予以加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实施正常监督和日常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鼓励运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物业服务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市信用监管系统上登记备案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和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第十九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置。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24日,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9-24
  •  各区县商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家界市商务局2026年9月10日  附件: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张家界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湘发改财信规〔2024〕953号)《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和《张家界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市商务局为餐饮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协调信息归集、组织评定、发布结果等,其他部门按职责提供数据和支持。第一条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餐饮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运用,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第三条  基本原则开展餐饮领域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互认共享原则。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建立覆盖所有餐饮市场主体的统一信用评价制度,提升餐饮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第四条  评价方式全市辖区内存续一年以上(含)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作为信用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采取"动态评分+年度定级"方式,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综合评定。1.年度评定: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评价周期,次年3月底前完成;2.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时降级。餐饮行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标注本单位信用等级。第五条 指标体系综合信用评价分为公共信用评价、餐饮行业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三部分组成,分值占比为4:4:2,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以发改部门“信用湖南”平台及相关部门采集归集的公共信用数据为准,满分40分。餐饮行业评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减分项与商务部门设置的加分项两部分构成,满分40分。具体如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1分,同一主体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1.获评湖南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餐饮类)、地方特色美食认证等荣誉的;2.近五年内获评食品安全示范店、绿色餐厅、文明餐桌示范单位等称号的;3.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市级)或其工作部门表彰、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的;4.实现小微企业升规入库、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的;5.年度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依法诚信纳税表现突出的。市场信用评价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湘信游"平台形成的结果为准,满分20分。评价等级(一)等级设置: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四等九级,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二)一票否决情形: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直接认定为信用"差"等次,信用等级为"D"级。1.因违法行为情形严重受到执法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2.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3.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4.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七条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每年3月更新,通过"湘信游""湘信购""信用中国(张家界)"等平台公示。第八条  信息公示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全市餐饮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运用到许可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奖优罚劣,激励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第九条  分级分类管理(一)对信用等次为"优"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优先推荐评先评优等便利。(二)对信用等次为"良"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三)对信用等次为"中"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四)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依法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以及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建立退出机制,待相关主体提升信用等次后重新核发。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体存在严重失信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并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第十一条  信用激励(一)在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普惠政策兑现、公共资源交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信用主体。(二)在政府部门组织消费优惠活动时,对于入驻"湘信游""湘信购"平台且信用等级为"优"的主体,免予审查参与资质,在核发有关补贴资金时,优先就高拨付。第四章  申诉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归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错误纠正处理主体。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申诉信用主体认为有关部门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向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布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申诉信用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因信息遗漏、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结果不准确的,应当向市发改或商务部门提出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失实的,可以向商务部门反映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建立信用修复告知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信用主体修复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在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前主动提醒信用主体及时修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级资格,并依法处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与市场监管、税务、文旅等其他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或分级管理相互补充,信息共享。具体衔接细则由张家界市商务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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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交规〔2026〕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乐、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现将《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邮政管理局2026年8月11日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为推进我市农村客货邮融合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对辖区客货邮经营者开展客货邮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客货邮服务质量提升,依据《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574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闽交运〔2025〕11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闽交融办〔2025〕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客货邮线路运营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第三章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一、线路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线路运营者(以下简称线路运营者),是指通过客货邮融合车辆,承担乡镇至建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兼顾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企业主体)。在客货邮运营活动中,仅承担客运服务或仅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一)服务质量(6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并覆盖辖区内已设置客货邮融合服务点和免设点的建制村。1.平台预警与整改(20分)。线路运营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2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1分,扣完为止。2.履约与覆盖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考核月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运营的(即每个自然月不少于12趟次。如上级对运营频次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每个建制村每个自然月内运营趟次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3.交接规范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快递进村服务,出现拒不交接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无误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2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交通管控或管制、道路阻断或维修、车辆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运营、交接的,线路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规定落实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运营中严禁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1.基础合规(10分)。线路运营者所负责的客货邮线路及车辆须在省平台备案,车身标识合规,监控联网正常。标识缺失或经核实认定监控离线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2.作业合规(20分)。线路运营者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等,抽查发现每次扣2分。线路运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客货邮服务的,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客货邮车辆未按规定履行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级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以上扣完为止。3.行车安全(倒扣分项)。根据公安交警或应急部门提供的事故情况,线路运营者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事故等级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频次、准点率、客运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28交通投诉热线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平台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系统排查单日重复评价等刷单行为)。2.投诉响应(5分)。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责任货损且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四)工作成效(附加分10分)负责的线路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封顶10分。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网点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网点运营者(以下简称网点运营者),是指在建制村内主要承担邮件快件接收入库、暂存管理、取件核对,并提供客运候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小卖部、维修店、诊所等)经营者。(一)服务质量(60分)1.快递出入库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如连续5天无民营主流品牌快递出入库数据,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5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省平台数据核实所经营网点当月应进村件数为0的可减免)。2.摄像头运行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的摄像头如出现连续24小时无图像等异常情况,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7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3.服务规范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如未遵照与客货邮运营主体的相关约定履行邮(快)件收寄或客运候车服务的,经客货邮运营主体反映并经核实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设备故障,或因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导致设备断网断电无法使用、或导致进村快递无法送达网点(超过一个及以上整改期)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供服务的,网点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网点运营者应按照客货邮工作指南相关规范开展运营,保障邮件快件安全,保障站点持续运营。1.建设配置(10分)。网点运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网点的标识标牌挂牌规范,货架达标,高拍仪和监控设备齐全、可用。缺失或不合规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2.运营安全(20分)。网点运营者存在参与倒卖快递、私自拆包、违规收取取件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邮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站点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省级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2.投诉响应(5分)。以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同一人针对同一站点3天内的多次投诉仅算1次)。(四)工作成效与特色建设(附加分10分)负责的网点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负责的网点叠加彩票、邮电等业务,或挂牌“司机之家”“政务代办点”,或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每增加一项得2分。本项封顶10分。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信用等级根据每月得分,对客货邮运营者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A档:得分≥95分;B档:95分>得分≥90分;C档:90分>得分≥80分;D档:得分<80分。(二)结果应用1.与下达省级客货邮运营奖励资金挂钩(1)下达各县(市、区)的运营奖励资金省上通过平台自动给各县(市、区)进行评价,形成一份统一的“成绩单”,分数与各县可获得的运营奖励资金挂钩,具体为:其中:A1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陆地村数,B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1;A2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海岛村数,C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3,D为省上在统计周期内给各县(市、区)评价评分的平均分/100。如上级对上述资金分配公式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2)拨付客货邮运营主体的运营补助以各县(市、区)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方案)中对客货邮运营者的补助金额为基数:网点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每个网点每个月补贴金额×当月补贴系数。线路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所负责的所有线路每个月补贴金额总额×当月补贴系数。其中,月补贴系数分别为:A档1.0(全额发放);B档0.9(发放90%);C档0.8(发放80%);D档0.7(发放70%,仅维持基本运营,启动整改)。以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的,取季度/半年度/年度内每月补贴系数的平均数为当季/半年/年度补贴系数。2.正向奖励和熔断机制(1)正向奖励(激励机制):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在辖区内通过合作品牌寄递邮件快件可享受减免优惠;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线路运营者优先推荐系统工会疗休养、优先推荐在集团/县公司内部评先评优、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荣誉评选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注:上述正向激励的对象为个人,其中:网点运营者即为运营者本人;线路运营者由运营主体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驾驶员/乡邮员/快递员。(2)强制退市(熔断机制):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次得分在D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各县(市、区)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其客货邮运营补助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平台评价其在整改期间的得分仍在D档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协议)规定的程序终止其参与客货邮运营。3.交通运输执法与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货邮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客货邮运营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四、监督管理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货邮运营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和网点运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2.客货邮运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客货邮运营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五、附则(一)名词和术语1.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省平台):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监管评价平台。2.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第四条,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财务处、审计处、办公室、综规处、科教处、厅直机关党委、省运输中心、省交科发集团等单位组成省级监督指导小组,确认融合站点、线路、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复核各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统计情况。3.主流品牌快递: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2.1.2款,主流快递品牌主要有邮政、中通、圆通、申通、韵达、极兔等6家。其中邮政为国有品牌,其他5家(三通一达一极兔,亦简称通达兔)为民营品牌。4.天(日期):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表示日期的“天”均指自然日。(二)其他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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