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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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实现“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两个毫不动摇”,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助力经济持续稳中向好,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一)巩固工作机制成果。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完善常态化线上对接渠道,因地制宜组织线下集中走访活动,提升金融服务直达性、可得性。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开展重点领域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完善跨部门“联合会诊”机制,协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二)增强服务精准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各地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政策宣传,推介产品服务,拓宽客户覆盖面。聚焦科技、外贸、消费、养老、绿色、农业等领域,加大精准走访对接力度,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依法合规用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完善授信审批模型,为企业准确画像,更好支持诚信经营、信用良好小微企业融资。结合各地产业集群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着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促进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三)完善信贷供给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定位、错位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健全多层次、差异化的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体系。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小微企业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强化对服务薄弱地区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积极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一视同仁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得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设置针对所有制的差别化条件。(四)稳定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贷供给,实现贷款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各金融监管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筹指导,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五)优化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科技和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优化消费领域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产品,支持构建多元化消费场景,助力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加大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助力扩大民间投资。强化小微和民营外贸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增加小微企业法人贷款投放,做好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有效落实续贷政策,更好满足小微企业金融需求。鼓励开发适合“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实际融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的信贷产品。(六)提升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线上、线下并重,加强科技赋能,提升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授信评审及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强化资产质量监测分析,做实贷款风险分类。加强续贷管理,真实、准确反映续贷资产质量。保障和倾斜核销等处置资源,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拓展“信贷+”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满足小微和民营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可持续性。积极参与“银税互动”,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加强数据多维交叉核验,及时迭代贷款模型,提升纳税诚信企业金融服务效能。坚持自主经营,严格规范、审慎开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落实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切实增强自主服务能力。(八)强化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源适当倾斜,在信贷配置、绩效考核、人员配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风险管控较好分支机构的奖励激励,有效调动基层机构和员工积极性。切实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政策,细化尽职标准和免责情形,完善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信贷人员,原则上免除相应责任。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将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四、加大保险服务供给(九)健全管理机制。保险公司要完善专业化服务机制,立足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战略规划,加大内部资源投入,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有序有效推进业务发展。改进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模型,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发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增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进一步夯实数据统计基础,明确数据管理归口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系统建设,全面反映小微企业保险业务情况。(十)拓宽服务领域。保险公司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财产保险产品,帮助其应对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环节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和安全保障。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主、员工在意外、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筑牢风险防护网。推动对“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普惠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结合地方经济特色推出专属保障方案。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优化保险供给,扩展保险服务覆盖面。五、发挥金融政策效能(十一)强化监管引领。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和科技手段运用,强化数据思维,增强技术力量,提升数智化分析能力。定期分析辖内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强化风险研判,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政策要求,合规稳健经营。做好数据抽查核实,指导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十二)凝聚协同合力。各级派出机构要用足用好各项改革举措,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推动完善风险分担、补偿等政策。抓好政策传导落实,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用好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等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协同做好各类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行动。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推动深化“银税互动”工作落实,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发挥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作用,协同推动建设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推送辖内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投融资对接服务力度。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各级派出机构、金融机构要加大成效总结和宣传,推动金融服务渠道和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6年5月15日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5-27 -
国知联办〔2026〕3号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经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将《2026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4月17日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5-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2026年4月10日(主动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强化监管,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到2030年,基本建成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实现震慑态势进一步巩固、智能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相关主体自我管理主动性有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基金运行环境得到深度净化,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二、重拳治标,持续巩固“不敢骗”的高压态势(一)推动监督检查全面覆盖。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立足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动飞行检查、经办日常核查全面覆盖所有统筹地区,覆盖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参保单位等各主体,覆盖公立(含部队)、民营、私人等各性质,覆盖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以及连锁药店、单体药店等各类型,覆盖大、中、小等各规模,覆盖线上线下、就地和远程等各场景,覆盖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各险种。原则上“十五五”期间实现全国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国家飞行检查每年覆盖全国所有省份,5年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市,重点覆盖医保基金使用量大、社会服务面广、全国综合排名靠前的大型三甲医院以及各种线索指向违规风险较高的定点医药机构,覆盖所有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省级飞行检查每年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区、县),5年覆盖所有县,重点覆盖国家飞行检查范围之外的三级医院以及部分医保基金用量较大的二级医院,覆盖所有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市县医保部门结合实际,5年实现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二)持续丰富监督检查形态。检查模式上,年度飞检、专项飞检与“点穴式”飞检相结合。年度飞检重点聚焦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高、住院率畸高、自查自纠不到位、飞检问题整改不力的统筹地区,聚焦基金使用量大、举报和大数据筛查问题较为集中、屡查屡犯的定点医药机构,聚焦违规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专项飞检重点聚焦社会关注焦点、审计巡视督导发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深挖倒卖回流药、虚假慈善、DRG/DIP违规、药品耗材“采高不采低”“低采高结”“违规加价”“变相返利”等突出问题,以及利用医养结合、生育津贴、异地就医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探索开展长护险专项飞行检查。推动开展军地联合飞行检查。“点穴式”飞检重点聚焦大数据筛查异常线索、举报投诉问题线索、自费率畸高机构等开展短平快检查。机构选取上,直接指定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检查形式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覆盖范围上,“全覆盖式”与“重点突破式”相结合。对区域性的问题,采取“全覆盖式”检查,实现对某地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排查;对某领域、某机构以及典型性、苗头性问题,采取“重点突破式”检查,快速摸清情况、解决问题、化解风险。(三)强化处置整改。严格飞检问题处置,综合运用协议、行政、支付资格管理等方式,确保达到惩戒教育效果。对涉及欺诈骗保的机构,坚决中止或解除医保定点协议。严肃飞检问题整改,属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送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对改变问题性质、大幅核减违规金额等情形,须及时汇报、认真复核并作单独说明。强化举一反三,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区域性、突出性问题,通过恳谈、约谈、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当地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全面自查,推动面上治理。加大向地方通报力度,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三、技术赋能,不断织密“不能骗”的天罗地网(一)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持续加大各类大数据监管模型的研发应用力度,不断健全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以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持续完善共同住院、拉拢住院、敛卡套刷、时空异常、冲顶消费等监管模型。以特殊群体为重点,持续完善利用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人群、“慢特病”待遇享受人群、异地就医人群、死亡人群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模型。以药品耗材为重点,持续完善追溯码、倒卖串换、超量开药、重点药品耗材监测等监管模型。以诊疗项目为重点,持续完善虚假诊疗、串换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过度诊疗等监管模型。以病种为重点,持续完善DRG/DIP支付方式下的高编高套、分解住院、“特例单议”等监管模型。以险种为重点,持续完善覆盖各险种的监管模型。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覆盖医保基金使用全链条、全周期、多维度、多场景的大数据监管模型矩阵。(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三道防线”建设,形成梯次拦截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规则库、知识库在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强化“两库”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应用。持续丰富完善国家版“两库”并及时下发地方,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赋能各级医保部门和广大定点医药机构。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事前提醒,力争“十五五”期间实现定点医药机构事前提醒全覆盖,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减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鼓励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接入本地医保信息平台的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实现免费调用;对于技术实力较强、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医药机构,鼓励其将国家公开的“两库”规则和知识点嵌入医院HIS系统,提高运行效率。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三)创新探索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新场景监管应用。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深度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链条、智能化、穿透式监管。聚焦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完善药品追溯码监管模型,精准锁定职业开药人、药贩子,以及违法违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机构、网络售药平台等违法主体,加强与相关部门监管联动,全链条治理倒卖“回流药”历史性顽疾,同时探索推进耗材唯一标识监管应用。聚焦新技术新场景,积极探索场景捕捉、热成像、毫米波雷达等技术在康复理疗、长护险服务等场景的监管应用。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持续创新拓展“人工智能+医保监管”的实践路径和应用场景。基于“一病一档”建设,推动基金监管从项目监管向项目和病种协同监管转变;基于医保影像云建设,探索“人工智能+影像识别”,精准发现植入类耗材异常、虚假检查、虚构病情等违法违规行为;基于全病历数据采集,探索“人工智能+病例判读”,为过度诊疗、虚假诊疗等问题的监管提供线索支持;基于全国医保政策,探索构建“人工智能+医保规则”,通过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监管规则、筛查疑点线索、精准发现问题。持续推进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成果转化,扎实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四、源头治本,持续健全“不想骗”的长效机制(一)健全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政策举措。研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制度。(二)完善高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以上查下、交叉互查”检查机制,着力破解本地同级监管难题。坚持“点线面结合”工作机制,对典型性、普遍性、复杂性问题,通过飞行检查、经办“快核快反”,推动典型问题查处,实现“点上突破”;通过专项整治,每年聚焦若干重点领域与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实现分领域“线上治理”;最终形成日常监管的问题清单、检查指南、制度规范,实现常态化“面上监管”。健全“异地就医”监管机制,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完善参保地、就医地协查程序,定期开展“国家组织、参保地参与、就医地协同”的异地就医专项飞检。建立抽查复核和“回头看”工作机制,适时组织专项飞行检查,对核查结果存疑的举报投诉线索和大数据筛查疑点线索进行抽查复核;对飞检处置整改不力的进行“回头看”,发现有案不查、包庇纵容、敷衍了事的,严肃处理。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督检查的统筹,减轻基层负担。(三)坚持宽严相济的治理机制。持续完善“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对高发频发问题,采取印发问题清单要求自查、教育引导鼓励自查、推送疑点数据引导自查等方式,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规范使用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三重沟通”工作机制,通过检查组与被检机构沟通,充分听取陈述申辩;通过检查组与被检地医保部门沟通,全面了解地方政策,充分听取当地意见;通过上级医保部门的沟通,强化检查中争议事项协调。秉持“实事求是”工作原则,对欺诈骗保和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坚持区分性质、分类处置。坚持尊重医学规律和临床实际,不干涉正常诊疗行为,包容审慎对待实践中的合理诉求。(四)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信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记分信息全国联网,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人员记分与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研究建立参保人信用管理机制,对严重违法或失信的参保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探索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并开展试点,区分不同机构类型等级,综合考虑违法违规情况、自查自纠、智能监管、内部控制、配合监督检查等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检查频次、医保基金支付等挂钩,推动医药机构形成主动自律的良好生态。(五)健全协同有力的衔接联动机制。持续巩固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跨军地联合监管,凝聚监管合力。强化“行纪衔接”“行刑衔接”“行行衔接”,推动线索互移互送,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贯通,实现上下游综合治理。(六)构筑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构建多元协同的监督体系。持续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规范线索处置流程。用好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主动回应社会舆论和公众关切,将外部监督转化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内生动力。(七)积极推进精准滴灌的教育引导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常态化宣教机制,引导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自律、自省、自警,营造规范使用基金的良好氛围。坚持正反并举,聚焦监管政策法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自查自纠“负面清单”、智能监管事前提醒系统建设等重点内容,加强宣传培训,帮助定点机构提升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继续组织好集中宣传月活动,提升各方对医保法规政策的理解;用好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坚持内外结合,对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坚决公开曝光;对情节较轻的,通过窗口指导、恳谈约谈、内部通报等方式,强化教育引导。坚持精准滴灌,针对不同主体、性质、规模及违规行为,分类制作警示教育素材,并分类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大资源投入,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车辆、执法装备等,并对医保基金监管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二)压实属地责任。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实常态化监管工作。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医保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三)提升监管能力和作风。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廉洁化建设。以法治化为根本,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基金监管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规范化为准则,推进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金监管相关模块应用,加强飞检全过程管理,健全违法违规问题认定标准,统一规范飞行检查报告等法律文书。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专业化为支撑,建立咨询专家库,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着力建设复合型医保监管队伍。以廉洁自律为底线,将作风建设贯穿始终,严格落实飞行检查“十不准”要求,加大较真碰硬的力度、强化后续处置的硬度、提升沟通协调的温度,实现监管力度、硬度、温度的有机统一,推动医保基金监管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5-15 -
农经发〔20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农业农村部2026年4月24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增强带动小农户增收能力,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着力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持续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加快培育形成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运行规范高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提供有力保障。二、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一)完善家庭农场分类培育机制。鼓励各地健全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引导有意愿的小农户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绿色高效的家庭农场。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家庭农场分类指导服务。引导家庭农场结合经营能力、土地条件、产业特点和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按照农户自愿、应纳尽纳、动态调整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名录。鼓励家庭农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二)完善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引导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及时做好资料核实和赋码工作。鼓励家庭农场依托“一码通”向消费者展示家庭农场及产品信息。探索建立“一码通”信息推送机制,帮助家庭农场精准对接产业链上下游经营主体、金融保险机构等。拓展“一码通”应用场景,集成服务资源,为家庭农场提供寄递物流、气象预警、产品追溯等便利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开展信息化记账,提高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三)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指导农民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章程制度,规范运行机制,依法建立成员账户。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使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开展农民合作社“多报合一”工作,指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在符合条件后及时申请移出。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前辅导工作。推动健全畅通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市场退出。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开展经常性警示提醒。鼓励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探索建立信用记录。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成立党组织,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党建。研究完善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制度。(四)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薄弱环节,着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发挥服务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贴近小农户优势,就近开展服务;发挥农垦、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优势和农业服务公司技术装备优势,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功能,促进小农户与服务主体便利高效对接。巩固扩大粮油作物产中环节服务规模,推动向产前和产后环节延伸,向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领域拓展。指导各地主要通过改扩建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区域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补齐经营性服务短板弱项,优化经营性服务资源配置。注重发挥农技推广机构支撑作用,促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健全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五)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服务和抗风险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作用。引导涉农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整合构建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监测监管、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功能。以接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粮油类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重点,开展单产水平、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信息监测。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上传作业服务数据,探索叠加农户承包地块信息,为精准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提供支撑。三、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七)增强生产经营能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技推广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科技小院对接,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等应用示范。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参与共建区域品牌,创建自有品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产地初加工、烘干晾晒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绿色生产、质量分级、包装贮运等相关标准要求,强化全程质量控制,推动标准化生产。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奶业养殖加工一体化,鼓励就地加工、就近配送。(八)强化要素投入保障。利用现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范围,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根据需要开展农业设施、畜禽活体等抵押融资。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担保服务。(九)加强人才队伍支撑。依托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因地制宜培育农创客,加强生产经营等全产业链技能培训,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农业经理人职业赛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提升计划,依托辅导员名录库强化动态管理,健全任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四、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增收能力(十)多渠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增收。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吸纳就业、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指导农民合作社健全完善盈余分配制度,综合考虑与成员的交易量(额)、成员出资等因素,依法按章程规定向成员返还(分配)盈余。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引入小农户。持续开展“农垦社会化服务+地方”行动。(十一)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研究建立联农带农监测调查机制。鼓励地方将带动农户增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财政、投资、金融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明确需带动的农户数量、增收目标等。加强政策实施成效跟踪和结果运用,对带动农户数量多、增收效果好的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十二)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提单产服务带农户专项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集成应用粮油作物单产提升技术和模式,鼓励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技术培训、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应用关键技术和增产模式。开展应对农业气象灾害指导服务,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灾害监测和防御技术指导等信息,助力粮油生产减损增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保障,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要加强跟踪调度,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总结,做好经验做法梳理和宣传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涉农部门的支持,用好相关支农政策资金项目,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农业经营体系,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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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发布的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中,蛟河市综合信用指数在全国383个县级市中位居第三。这一亮眼成绩的取得,是蛟河市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将信用建设深度融入城市发展血脉、以“九解一协调”、营商环境优化助推全面振兴的扎实实践。2025年,蛟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精准对标国家信用监测体系9大项35小项任务,将抽象指标转化为具象化“施工图”,通过“挂图作战”、月度调度的闭环机制,推动信用数据归集与共享实现质的突破。截至目前,蛟河市已累计归集公积金、社保、纳税等32类信用信息40余万条,且实现月度动态更新,为信用生态构建筑牢坚实数据根基。表面看是数据增长,背后是当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协同发力。蛟河市以信用为核心重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结合,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既提升了执法效能,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同时,还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制度,全方位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城市治理现代化注入鲜明信用底色。蛟河市坚守“信用为民”导向,推动抽象的信用价值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红利”。“没想到获评‘勤廉好公仆’能享受健身年卡优惠,原价988元的年卡只需365元,真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市民代冰峰手持“蛟河市民诚信卡”感慨。德者有得,信者受益。如今,蛟河市“信易+”应用场景已覆盖医疗、文旅、购物、餐饮等十大民生领域,814位守信市民凭借“市民诚信卡”可享受21项生活便利与优惠。目前,已累计惠及2000余人次,减免费用超30万元。信用建设的成效更彰显在助企纾困的精准度上。蛟河市将信用建设与“九解一协调”服务企业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建立“企业知心人”制度。141名经过专题培训的“知心人”以“一对一”上门指导方式,成为连接政企的坚实桥梁。“多亏‘企业知心人’付磊协调银行,300万元贷款及时到账,我们才能顺利投产!”2025年12月12日,蛟河市新农街道吉林市润丰园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玉米加工项目正式投产,公司负责人王崇难掩感激,“付磊在走访中得知企业资金需求后,多方对接金融机构,不仅促成贷款落地,还带领科室帮助企业完善前期筹备工作”。蛟河市成立副市长牵头的专项整治专班,通过“线上+线下+联动”三维模式征集问题,实现发现问题全整改;营商环境监督员与监测点延伸至企业一线,吉林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办结,服务窗口“瘦身提速”案例获评省级优秀,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从专项行动转为常态长效。在2025年开展的服务企业“攻坚月”活动中,蛟河市“企业知心人”通过“敲门走访+线上扫码”双渠道,累计收集企业诉求216件,办结211件,未办结诉求全部建立“责任到人、时限明确”的闭环机制。蛟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未来,他们还要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建设与服务企业工作深度融合,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全面振兴持续注入强劲动能。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1-14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防范化解信用服务风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机构申报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在信用服务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信用网站上予以公示。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本省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由注册地所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等;(二)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三)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等;(四)信用服务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等(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无须填报);(五)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第九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业务规程、异议处理程序、质量控制体系、信用报告评价标准、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二)公司持有信用管理、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认证的全职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三)其他企业自愿申报的材料。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章程中业务范围不包含信用服务内容的;(二)注册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以虚假信息申报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申报的情形。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变更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申请注销,各级信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监管注销机构妥善处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填报上一年度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约谈或者书面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者将企业评价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承诺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等方式承揽业务,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的;(三)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以上且经查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对异议申请主体造成影响的;(五)连续二年未提交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的;(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七)虚假填报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等情况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行业自律第十七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并接受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等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在确保安全及取得信用主体充分授权的前提下,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好、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对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保持一致。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更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查询等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作出是否更正或者删除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信用主体,作出不予更正或者删除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出异议标注。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7-08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25年4月2日(本文有删减)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招商引资是构建体现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构建招商引资网络体系(一)建立新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强化“一个统筹”,建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负责联系商务部门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厅长为副召集人,中省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招商引资服务促进机制,全面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谋划指导,明确目标责任,推动重大项目,调度解决难题。总召集人每半年、召集人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作情况,成员单位常态化做好项目招引和服务。省商务厅负责机制日常工作,每月按计划调度汇总情况。省级领导带头招商,协调推进重点项目,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组织专题招商活动。深化“两项改革”,深化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改革,强化省政府驻上海、深圳、广州、天津办事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增强投资促进职能,主要负责对接联络区域内政企、科研院所、商协会,跟踪掌握区域内重点企业投资动态,组织项目推介、洽谈,开展招商活动,推动签约项目落地,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对接、交流合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坚持招商引资与政务联络并重,进一步明确领导、处(室)、单位负责统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推进省贸促会相关职能改革。建立“两个机制”,将招商引资工作的关键性、引领性指标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出台全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统筹利用招商引资项目经费,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贸促会、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二)建立投资促进网络。省内,省商务厅先期整合所属5个事业单位人员,组建“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谋划推介、对接洽谈、签约落地,活动组织、企业联系和对外宣传等工作。2025年3月底前调配人员开展工作,待我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时,统筹研究组建机构事宜。市(州)参照省级层面做法,设立专业招商机构,配合本级招商部门做好省市工作衔接,以及项目谋划洽谈、落地服务。省外,省商务厅优选人员,协同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国内重点省份(地区)设立投资促进服务站,开展驻点招商。2025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工作。国际,省商务厅联合国家部委驻外机构、外国吉林商会、企业代表处,设立德、俄、日、东非等国家(区域)投资促进联络站,举办投资政策、营商环境说明会,与外国企业、协会开展务实交流,服务企业更好地了解省内市场、投资环境,推动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编办、省外办、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及各市、县级政府) (三)压实各方招商责任。明确省商务厅牵头部门的统筹责任,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优化内设机构职能,制定年度任务目标,组织重大活动,实施“区域+产业”精准招商;开展跨部门协作,协调出台扶持措施;定期开展调度、汇总等工作。压实部门管行业管产业就要管招商的具体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明确一名部门领导、一个处(室)负责统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向牵头部门、市(州)提供谋划项目、招商路径、重点企业等信息,联合或自主对接重点企业、组织洽谈签约,为项目落地、建设、投产提供专业化支撑。省委金融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指定专门处(室),依据项目全要素保障需求,强化融资、土地、规划、环评、人才、审批等相关服务保障。省工商联搭建国内外商协会交流合作平台,举办对接活动,推动企业考察,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省委台办、团省委、省侨联、省外办等单位(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外国(地区)政要、企业进吉林活动,扩大投资合作。省属国有企业结合业务拓展,以投促引、对外合作,促进产业协同发展与资源优化配置。突出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带队参与重点项目对接洽谈、推介交流;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链招商图谱,重点针对国内外行业龙头、领军、知名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加快打造产业集群;调动和统筹各级招商力量,落实年度招商计划,协同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洽谈对接;组织区域内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落实项目承载地责任,发挥经济主战场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要素保障,做好项目落地配套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二、明确招商引资产业定位(一)强化产业布局引导。结合各市(州)规划定位、主体功能、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具有吉林特色的“6+5+N”现代化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各市(州)招商引资的基本参照和刚性指导,促进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石油化工、文化旅游、光电信息等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新医药、新服务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人工智能、新型显示、低空装备等未来产业,避免“内卷式”竞争,防止产能过剩、重复建设。2025年4月底前完成编制,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制定产业链招商图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牵头,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产业基础、优势、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全省产业链招商图谱,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断链、弱链环节,匹配目标企业,省市按图索骥,开展精准招商,解决“缺什么、补什么”的问题,统筹好“必须招”和“可以招”的关系。2025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每年完善调整。(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推行链长制招商模式。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链招商图谱,明确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市(州)政府指定一名领导配合,逐条产业链推行招商引资链长制工作模式,定期谋划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开展项目会商研判、评估论证、专班服务、调度督查,形成一个重点产业、一条产业链、一个链长、一个省市工作专班的工作模式,做好链式招商。2025年5月底前建成,定期完善。(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四)加大精准招商力度。全面打造“投资吉林”品牌,深化产业招商,提升平台招商,用活资本招商,注重成果招商,强化以商招商,探索市场招商,实施驻点招商,做实承接招商,拓展项目洽谈空间,强化区域对接合作,引进具有带动作用的标志性企业和重大项目。借助第三方机构(个人)资源,开展委托招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三、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一)强化项目首谈。定期调度跟踪全省洽谈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对洽谈对接超过半年仍无实质性进展的,经首谈地区同意,由省商务厅联合相关部门引导目标企业与产业相同、地缘相近的地区进行重新洽谈;对进展缓慢的,由省商务厅牵头成立包保专班,进行一对一跟踪洽谈,加快项目落地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加强动态管理。优化全省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洽谈、意向、签约、落地5个数据库功能,每月按时填报、适时更新项目信息,省市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提升项目全过程管理水平。2025年4月底前完成。市(州)政府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和评估机制,加强论证评估、科学决策、评价管理,严格规范签约项目合理性、合法性。省市分别组织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级报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三)强化专班服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项目包保服务专班,建立项目服务台账,解决项目落地、开工建设中的困难问题。省商务厅与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省商务厅每月向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反馈亿元以上签约项目情况,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落实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早开工、早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拓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对规制流程进行重塑再造优化,实现“最多跑一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助力企业落地投资,打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健全政企直通车机制,常态化举办内外资企业恳谈会、圆桌会、联谊会,解决企业投资、运营等各个环节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四、强化招商引资要素保障(一)加强土地保障。盘活闲置土地,有效发挥政府资源效益。分级完善发布楼宇、地块等招商载体资源信息,提高各类资源要素综合使用效率,服务企业快速选址、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加强金融保障。建立投资企业“白名单”,推动金融机构依法为重点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完善企业上市服务机制,帮助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动吉林股权交易所继续申报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服务中小微企业挂牌。(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吉林证监局) (三)加强能源保障。协调电网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四)加强经费保障。按照省级财政零基预算改革“先定事、后定钱”的原则,省财政厅配合省商务厅梳理招商引资改革任务、支出方向和具体项目,配套调整省级招商引资项目经费。省商务厅做好新增安排经费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和经费测算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申请重大项目谋划资金,谋划重点项目。市(州)政府加强招商引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五)加强宣传推介。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充分利用传统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推介区位、产业、资源等优势和重点项目,宣传吉林全面振兴新思路、新政策,展示优良的营商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5-19 -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吉建科〔2025〕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为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上玉亭省长关于全面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现就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规定。全面禁止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可燃)、B3级(易燃)的保温材料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见附件)的推广应用力度,强化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选用、采购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二、医疗、教育、托幼、博览、观演、商业、宿舍与旅馆、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建筑、劳动密集型厂房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不燃);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难燃)保温材料替代A级保温材料时,B1级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他建筑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三、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严把工程验收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交底中,应明确建筑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建筑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四、施工单位应依照“先检后用”原则,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制定材料进场台账,做好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强化保温材料进场检验,留存质量证明材料,按规范标准实施见证取样复试,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保温工程。对于隐蔽工程要留置影像资料,确保施工质量可追溯。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材料使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撤场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使用B2、B3级保温材料的,责令返工整改。强化对建筑保温工程技术交底、保温材料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的、检测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七、各地工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和相关技术产品标准生产产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保温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重点健全产品出厂检验流程,从源头上把控材料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将建筑保温材料纳入2025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联合检查抽查,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实施联合惩戒。省住建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发布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5年1月20日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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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活动。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奖惩结合、动态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托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记录及归集 第七条 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包括人社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主要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 人社内部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调解仲裁等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记录、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的工资支付、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使用童工等信用信息,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的发现、核查及处理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 外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建立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见附件1),记录和归集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进行标识管理。 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区域因劳动用工行为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用工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归集共享。 工会、法院、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单位产生的外部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渠道归集。 第九条 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坚持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保护有关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上年度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指标。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5〕13号)中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节区分失信严重程度,失信信息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类,设置不同分值和不同修复前置期限。轻微失信原则上不扣分,较轻、较重、严重失信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本评价年度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或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为A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B级,若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没有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C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D级。D级在本评价年度,通过信用修复后,评价等级结果可以调整为C级,但不得调整为A级或B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不得评为A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以正式、权威的文件、协议、承诺、记录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计分依据。异常名录和其他部门优良信用信息,以共享部门认定信息为计分依据。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衔接。 经营主体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和金额与计分标准不完全匹配时,按照从轻原则,就低不就高;同一违法行为,多批人次的,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D级: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 (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要情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校验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全省互认。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经营主体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见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见附件4)。 第四章 公 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人社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较轻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较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公布,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 第二十条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公示,主动公示A级,逐步公示B、C、D级。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就业、社保、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版块,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给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分类监管。 经营主体为国有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按产权关系及级次推送给控股股东,其评价结果因拖欠工资被扣分的,作为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一)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经营主体评价为B级的,合理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经营主体评价为C级的,适当增加“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记录的失信信息未修复的,要求修复后再予推荐。 (四)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存储、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案件供有关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该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经营主体提供劳动保障信用报告(见附件5),推动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在市场交易、信贷融资、表彰奖励等领域互认。联合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劳动保障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规定,“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时,同步告知相关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做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等失信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修复,修复材料和有关程序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后或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部门网站、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等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信息。 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延续至下一年度再计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直接定级为D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一)未按要求记录、归集、公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 (二)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三)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强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泄露、窃取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另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从其规定,其结果共享至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 第三十五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8〕38号)、《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监管和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3.异议复核申请书 4.异议复核意见告知书 5.劳动保障信用报告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5-26 -
汕城管〔2026〕37号各区城管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023年10月18日市局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分级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 2025年6月1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践,市局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6年5月6日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分级管理是指每季度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精准化水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北区(金平区、龙湖区)需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企业。其他区(县)城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推送,作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守信激励依据。第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采集、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业,评为优秀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7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良好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评为一般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业,评为不及格等级。每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发布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第七条 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优秀等级:在评先、通报表扬、承接市政设施工程等各类活动时,优先推荐;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时可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4个月;对企业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半年抽查一次;连续两个周期被评为优秀的企业,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官方媒体渠道给予推广、宣传。良好等级:对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9个月。一般等级:对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月抽查一次;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视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3个月。不及格等级:每周对相关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相关企业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准运)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其投入运营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时列入必检的整治对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个月。若企业连续2次被评定为“不及格等级”,评定结果向我市各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通报,并将与该“不及格等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在建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起始分值均为80分。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不及格等级。(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证书的。(四)在城管部门开展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五)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企业所属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辆运行轨迹没有按要求接入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且保持正常使用的。(七)不执行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的。(八)企业未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具备货车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接受查验;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查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第十条 本季度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直至扣至0分为止。(一)出现司机逃逸等拒绝接受或阻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情形的;(二)乱倒、漏撒建筑垃圾,被城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的;(四)未经核准或超核准范围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五)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经营等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议、培训、学习的;(七)扰乱市场、恶意竞争、故意抬价、压价等行为的;(八)未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并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九)因违反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被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十)阻扰、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十一)未按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的;(十二)企业所属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车身无清洗带泥上路,被监管部门查实的。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公益活动,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三)企业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含空白),根据企业记录台账的详细程度进行适当加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四)企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的,每次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五)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每次加1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六)企业每增加一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密闭车辆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所有加分均在相关的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下个评价周期不再重复采用。第十二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本办法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作出决定后将评定结果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企业、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企业名义申诉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应提供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答复申请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评定结果相应修改;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评定结果。核查期间,异议信息暂不作为信用评价计分依据。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其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有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具体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信息采集、认定、报送及结果的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息采集、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未履行《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告知承诺书》的承诺内容(承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情形,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城管〔2023〕13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5-13 -
甘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4.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5.未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3.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4.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5.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2.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3.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6.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7.未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资质单位通过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合同、实施过程、验收结果等信息,已完成的业务成果文件上须注明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资质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成果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在规划成果文件上签字,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两个以上资质单位联合承揽业务的,在签订协议时,须明确牵头单位和对成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第七条 资质证书需更换的,资质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第八条 资质单位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收回纸质资质证书,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电子证书同步失效。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资质单位制度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项目成果质量、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核查项目实施合规性、项目业绩真实性、现场作业安全、项目成果质量等情况。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管等方式进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质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文件,不得隐瞒、拒绝或阻碍检查活动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整改,并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应严格立案审核,及时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跨地域开展业务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资质许可机关做好协同监管,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时,依据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检查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资质单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法依职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资质单位依法依规主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单位应当保证信用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细化制定本领域资质单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认定应当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法律文书或经核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如实记录。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同步认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他情形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第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资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分领域细化制定资质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资质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参照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可以将资质单位信用状况划分为优级(A)、良级(B)、中级(C)、差级(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要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合,对信用优的资质单位,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七条 对守信资质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实施省级资质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或免除抽检;(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择,行业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四)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资质单位,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信用评价中评定为差级(D);(二)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三)告知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四)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限制其参与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等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办理资质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工作。失信资质单位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失信信息公示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限;(二)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失信资质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上传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二)受理: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查:可以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纠正失信行为情况。涉及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失信行为,需再次抽取该主体其他项目成果进行检验,成果合格的给予信用修复。(四)决定: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将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需要组织技术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等办理过程复杂的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失信单位完成信用修复后,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及时移出,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或直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进行专家审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征询意见、公示及材料补正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资质监管规定执行。附件:1.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2.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检查事项清单 3.资质单位失信行为信息认定标准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4-09 -
皖水建设〔2026〕38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水利厅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等;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司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统称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运营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等;社会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第六条 省建管平台是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的统一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对接,共享发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标后履约监管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应用第八条 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为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及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登录省建管平台,可查看与其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对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强化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人员到岗、工程质量、进度管控等履约情况。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修复、异议处理等,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全省水利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工程业绩、行政奖励等重要信用信息的核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辖区内信用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省建管平台存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管平台运行维护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