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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信用青岛”建设,明确2026-2030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路径,近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规划》核心内容,现解读如下。一、《规划》出台的背景依据“十五五”时期是我市纵深推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投资和消费潜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为系统谋划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规划》。《规划》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紧密衔接《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确保整体建设思路、框架内容均符合国家及省市最新部署要求。《规划》的出台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产业、创新、开放、民生、治理等领域全面融合,赋能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筑牢信用基石。二、《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信用数据高效流通、信用市场繁荣活跃、信用场景丰富多元、诚实守信氛围浓厚的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公共和市场信用数据高效融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效能提升,在信用融资、跨境信用等领域打造全国标杆,信用经济发展水平全国领先,信用赋能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取得明显成效,“信用青岛”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三、《规划》部署的主要任务《规划》共分7个部分,包含4大核心任务。1.规划背景。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平台建设、信用场景应用等7个维度系统总结“十四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研判新形势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机遇挑战。2.规划设定的总体目标。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并设置8项主要指标。3.四大核心任务。一是健全信用体制机制,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强化信用数据管理、建强信用服务平台、深化信用监管机制、培育信用服务生态,夯实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长远发展根基。二是充分释放信用效能,聚焦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信用在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扩大有效需求、区域协同发展中的作用,着力增强新质生产力发展高地、现代海洋中心城市、北方对外开放门户核心功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深度融合。三是深耕信用应用场景,以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围绕自然人、政务服务、民生保障等场景领域,拓展信用应用广度,挖掘信用服务深度,持续释放信用应用价值,塑造城市信用名片。四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以政务诚信带动、治理体系支撑、诚信文化浸润为着力点,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素养,提升城市综合软实力。4.规划实施的保障举措。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完善监督评估三
专栏2026-10-10 -
吴住建规发〔2026〕4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8月24日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认定、记分、评价、发布、使用和信用等级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包含外地来吴物业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第三条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制定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委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录入等工作;乡镇(街道办)在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行业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办)做好相关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辖区司法、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查处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诚信情况信息档案的活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共享、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组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党员数量、是否成立(联合)党支部等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办公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类型、小区户数、开发单位、委托单位、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是否为红色物业小区等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总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安保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乡镇(街道办)及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及取得的优良业绩等信息。(三)不良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不服从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引起矛盾纠纷的、投诉较多的、处置不当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受到各级主管部门通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物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经国家、自治区、市、县(区)、乡镇物业管理部门及其认可的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由企业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定,形成信用档案。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完成信息更正。第八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证和审核,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为依据,经审核属实的材料应当于信用信息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第九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议的,不良信息生效。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在信息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篡改、增减和虚构。第三章 信用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量化分级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即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信用得分在14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AA级;(二)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至140分的,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A级;(三)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至120分的,为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四)信用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90分的,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B级;(五)信用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C级。(六)新注册、已注册成立但未承接物业服务的企业不纳入评比管理序列。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根据《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分类予以相应加分、减分,所有行为的加减分自正式文件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取消计分。经累计加减后,得出企业最终信用分值。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及物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分值档次,确认物业企业实时信用等级。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降为C级,在信用等级公布时予以说明:(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物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四)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五)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参与招投标有恶意竞争、低价竞争行为的;(六)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七)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八)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的;(九)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二)为建设单位和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三)作为行业内评先选优考评参考内容;(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主要依据;(五)作为其他涉及物业管理活动、信用管理活动的参考。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扬,在媒体上予以宣传;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有关评先选优时予以加分;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先选优时予以加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实施正常监督和日常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鼓励运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物业服务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市信用监管系统上登记备案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和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第十九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置。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24日,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专栏2026-09-24 -
各区县商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家界市商务局2026年9月10日 附件: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张家界市餐饮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张家界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湘发改财信规〔2024〕953号)《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和《张家界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市商务局为餐饮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协调信息归集、组织评定、发布结果等,其他部门按职责提供数据和支持。第一条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餐饮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运用,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第三条 基本原则开展餐饮领域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互认共享原则。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建立覆盖所有餐饮市场主体的统一信用评价制度,提升餐饮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第四条 评价方式全市辖区内存续一年以上(含)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作为信用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采取"动态评分+年度定级"方式,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综合评定。1.年度评定: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评价周期,次年3月底前完成;2.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时降级。餐饮行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标注本单位信用等级。第五条 指标体系综合信用评价分为公共信用评价、餐饮行业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三部分组成,分值占比为4:4:2,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以发改部门“信用湖南”平台及相关部门采集归集的公共信用数据为准,满分40分。餐饮行业评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减分项与商务部门设置的加分项两部分构成,满分40分。具体如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1分,同一主体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1.获评湖南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餐饮类)、地方特色美食认证等荣誉的;2.近五年内获评食品安全示范店、绿色餐厅、文明餐桌示范单位等称号的;3.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市级)或其工作部门表彰、授予先进单位称号的;4.实现小微企业升规入库、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的;5.年度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依法诚信纳税表现突出的。市场信用评价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湘信游"平台形成的结果为准,满分20分。评价等级(一)等级设置: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四等九级,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二)一票否决情形: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直接认定为信用"差"等次,信用等级为"D"级。1.因违法行为情形严重受到执法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2.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3.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4.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七条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每年3月更新,通过"湘信游""湘信购""信用中国(张家界)"等平台公示。第八条 信息公示餐饮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全市餐饮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运用到许可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奖优罚劣,激励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第九条 分级分类管理(一)对信用等次为"优"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优先推荐评先评优等便利。(二)对信用等次为"良"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三)对信用等次为"中"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经营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四)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依法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信用等次为"差"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以及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建立退出机制,待相关主体提升信用等次后重新核发。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体存在严重失信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并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第十一条 信用激励(一)在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普惠政策兑现、公共资源交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信用主体。(二)在政府部门组织消费优惠活动时,对于入驻"湘信游""湘信购"平台且信用等级为"优"的主体,免予审查参与资质,在核发有关补贴资金时,优先就高拨付。第四章 申诉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归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错误纠正处理主体。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申诉信用主体认为有关部门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向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布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认定或发布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申诉信用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因信息遗漏、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结果不准确的,应当向市发改或商务部门提出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失实的,可以向商务部门反映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建立信用修复告知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信用主体修复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在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前主动提醒信用主体及时修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级资格,并依法处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与市场监管、税务、文旅等其他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或分级管理相互补充,信息共享。具体衔接细则由张家界市商务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专栏2026-09-16 -
明交规〔2026〕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将乐、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现将《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邮政管理局2026年8月11日附件三明市农村客货邮融合运营信用评价制度(试行)为推进我市农村客货邮融合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对辖区客货邮经营者开展客货邮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客货邮服务质量提升,依据《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574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闽交运〔2025〕11号)、《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闽交融办〔2025〕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分五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客货邮线路运营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第三章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一、线路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线路运营者(以下简称线路运营者),是指通过客货邮融合车辆,承担乡镇至建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兼顾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企业主体)。在客货邮运营活动中,仅承担客运服务或仅提供邮件快件进村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一)服务质量(6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并覆盖辖区内已设置客货邮融合服务点和免设点的建制村。1.平台预警与整改(20分)。线路运营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和线路运营,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2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1分,扣完为止。2.履约与覆盖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考核月内如未按预定的频次运营的(即每个自然月不少于12趟次。如上级对运营频次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每个建制村每个自然月内运营趟次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3.交接规范情况(20分)。线路运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快递进村服务,出现拒不交接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无误的,每个自然月内每个村次扣2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交通管控或管制、道路阻断或维修、车辆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运营、交接的,线路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线路运营者应按规定落实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运营中严禁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1.基础合规(10分)。线路运营者所负责的客货邮线路及车辆须在省平台备案,车身标识合规,监控联网正常。标识缺失或经核实认定监控离线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2.作业合规(20分)。线路运营者占用乘客座位堆放货物、超速或疲劳驾驶等,抽查发现每次扣2分。线路运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客货邮服务的,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客货邮车辆未按规定履行车辆日常安全检验,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级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以上扣完为止。3.行车安全(倒扣分项)。根据公安交警或应急部门提供的事故情况,线路运营者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事故等级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频次、准点率、客运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28交通投诉热线对客货邮线路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平台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系统排查单日重复评价等刷单行为)。2.投诉响应(5分)。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责任货损且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四)工作成效(附加分10分)负责的线路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封顶10分。二、网点运营信用评价办法(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本款主要对客货邮网点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客货邮网点运营者(以下简称网点运营者),是指在建制村内主要承担邮件快件接收入库、暂存管理、取件核对,并提供客运候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小卖部、维修店、诊所等)经营者。(一)服务质量(60分)1.快递出入库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如连续5天无民营主流品牌快递出入库数据,出现1次触发预警,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5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省平台数据核实所经营网点当月应进村件数为0的可减免)。2.摄像头运行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所经营网点的摄像头如出现连续24小时无图像等异常情况,省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经营者整改;预警后7天内异常现象仍未消除,导致被省平台扣分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3.服务规范情况(20分)。网点运营者如未遵照与客货邮运营主体的相关约定履行邮(快)件收寄或客运候车服务的,经客货邮运营主体反映并经核实的,每个自然月内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注: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设备故障,或因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导致设备断网断电无法使用、或导致进村快递无法送达网点(超过一个及以上整改期)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供服务的,网点运营者可根据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工作要求提请申诉,经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核实后省平台不予扣分的可予以减免。(二)安全稳定(30分)网点运营者应按照客货邮工作指南相关规范开展运营,保障邮件快件安全,保障站点持续运营。1.建设配置(10分)。网点运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网点的标识标牌挂牌规范,货架达标,高拍仪和监控设备齐全、可用。缺失或不合规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2.运营安全(20分)。网点运营者存在参与倒卖快递、私自拆包、违规收取取件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邮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三)公众评议(10分)公众可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站点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对此进行统计评分;亦可通过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对客货邮网点运营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1.省级评价(5分)。以省平台内公众评价得分为依据,在每个自然月内,好评率≥90%,得5分;90%>好评率≥80%,得3分;好评率<80%,得0分。若当月无评价记录,默认得满分/不扣分。2.投诉响应(5分)。以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受理客货邮融合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件数为依据,无投诉不扣分;有投诉但有解决且诉求人评价满意的不扣分;有投诉未解决或诉求人评价不满意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同一人针对同一站点3天内的多次投诉仅算1次)。(四)工作成效与特色建设(附加分10分)负责的网点运营获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省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省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加10分;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作为案例在市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发文推广,或作为市级及以上现场会观摩点,每次得5分。负责的网点叠加彩票、邮电等业务,或挂牌“司机之家”“政务代办点”,或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每增加一项得2分。本项封顶10分。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信用等级根据每月得分,对客货邮运营者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A档:得分≥95分;B档:95分>得分≥90分;C档:90分>得分≥80分;D档:得分<80分。(二)结果应用1.与下达省级客货邮运营奖励资金挂钩(1)下达各县(市、区)的运营奖励资金省上通过平台自动给各县(市、区)进行评价,形成一份统一的“成绩单”,分数与各县可获得的运营奖励资金挂钩,具体为:其中:A1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陆地村数,B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1;A2为已开展客货邮融合服务的海岛村数,C为其调节系数、数值为3,D为省上在统计周期内给各县(市、区)评价评分的平均分/100。如上级对上述资金分配公式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2)拨付客货邮运营主体的运营补助以各县(市、区)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方案)中对客货邮运营者的补助金额为基数:网点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每个网点每个月补贴金额×当月补贴系数。线路运营者每月可获得补助资金=方案中确立的所负责的所有线路每个月补贴金额总额×当月补贴系数。其中,月补贴系数分别为:A档1.0(全额发放);B档0.9(发放90%);C档0.8(发放80%);D档0.7(发放70%,仅维持基本运营,启动整改)。以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补助资金拨付的,取季度/半年度/年度内每月补贴系数的平均数为当季/半年/年度补贴系数。2.正向奖励和熔断机制(1)正向奖励(激励机制):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在辖区内通过合作品牌寄递邮件快件可享受减免优惠;连续6个月或一年内累计9次得分在A档的线路运营者优先推荐系统工会疗休养、优先推荐在集团/县公司内部评先评优、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荣誉评选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注:上述正向激励的对象为个人,其中:网点运营者即为运营者本人;线路运营者由运营主体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驾驶员/乡邮员/快递员。(2)强制退市(熔断机制):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次得分在D档的客货邮运营者,各县(市、区)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其客货邮运营补助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平台评价其在整改期间的得分仍在D档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制定的客货邮工作方案(或相关协议)规定的程序终止其参与客货邮运营。3.交通运输执法与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货邮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客货邮运营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四、监督管理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货邮运营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客货邮线路运营者和网点运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2.客货邮运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客货邮运营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五、附则(一)名词和术语1.省级客货邮融合平台(省平台):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监管评价平台。2.省级客货邮监督指导小组: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运营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第四条,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财务处、审计处、办公室、综规处、科教处、厅直机关党委、省运输中心、省交科发集团等单位组成省级监督指导小组,确认融合站点、线路、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复核各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统计情况。3.主流品牌快递:根据《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及运营服务指南(试行)》2.1.2款,主流快递品牌主要有邮政、中通、圆通、申通、韵达、极兔等6家。其中邮政为国有品牌,其他5家(三通一达一极兔,亦简称通达兔)为民营品牌。4.天(日期):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表示日期的“天”均指自然日。(二)其他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专栏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