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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5月27日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今年5月至12月开展信用赋能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记者注意到,此次专项行动明确四方面重点任务,采用抽查、惩治、曝光等治理手段,同时着力形成一批制度机制建设成果,强化信用约束,从严从快整治“内卷式”竞争。具体来看,专项行动提出,抽查一批“内卷式”竞争高发易发领域经营主体。在直播带货、外卖行业及重点工业产品生产等“内卷式”竞争高发易发领域开展“双随机”专项抽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结果,强化信用约束。深挖细查排查出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惩治一批“内卷式”竞争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信用监管工具,从严从快处置一批“内卷式”竞争违法失信案件。对于涉及“内卷式”竞争的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从严实施信用修复,不得适用“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曝光一批“内卷式”竞争违法失信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集中曝光“内卷式”竞争违法失信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积极营造打击遏制违法失信行为的良好氛围。形成一批制度机制建设成果。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机制,加大对涉及“内卷式”竞争严重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违法失信行为蔓延反弹势头,切实强化惩戒效果。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洪勇对记者表示,此次专项行动释放了两个明确信号:一是“内卷式”竞争监管进一步强化,信用工具的嵌入为治理提供了更有效的抓手。直播带货的恶性比价、外卖平台对商家的极致挤压等行为,可能面临更直接的法律与信用后果;二是信用监管正在从“软约束”走向“硬手段”。将信用修复与违法行为挂钩,明确不得适用“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意味着企业一旦因“内卷”失信,将带来更具实质性的经营障碍。 

    专栏
    2026-05-29
  •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批准发布《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基础电信企业网上营业厅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47484—2026),对网站和手机APP形式的电信服务网上营业厅全流程进行规范。在信息透明方面,标准提出应醒目地在同一页面明示业务的资费标准、服务内容、适用范围、使用规则等重点事项,不使用“0元”“免费”“不限量”“永久”等易引发用户误解的表述,不通过折叠、隐蔽、模糊等形式隐瞒或淡化限制性条件。在无障碍服务方面,标准提出网上营业厅应为用户提供友好的界面设计,如为老年群体提供适老化页面,页面中不出现广告悬窗。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标准提出网上营业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按要求获得用户授权同意,数据使用过程中应采用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范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滥用。 

    专栏
    2026-05-28
  •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如下: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专栏
    2026-05-27
  •  为规范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功能定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适用范围明确清晰: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的,适用《办法》。《办法》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办法》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利益输送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权权益等。明确展业条件《办法》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具体来说,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风险控制指标或者风险监管指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公司治理结构良好,有健全的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完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具备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办法》还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同样是《办法》规制的重要内容,《办法》要求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基础上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按照规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将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分开办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混合操作。《办法》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欺诈、诱导交易;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泄露交易者个人信息或者交易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提供或者报送的除外;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进行利益输送,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的除外;其他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此外,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 

    专栏
    2026-05-26
  • 共: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