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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足不出户就能干、动动手指就能赚钱……不少人被此类“低门槛赚钱”的说辞吸引并心动,但一旦行动,很可能掉入诈骗团伙精心布置的陷阱。在山东莱阳警方破获的一起诈骗案中,受害人王女士在家上网时,被网络直播间的主播话术吸引。“在家不用出门,帮忙点赞刷刷销售量,动动手指就能赚钱……”                                                   海报制作:滕一姝 郭凯璐看多了,王女士渐渐动了心。按照直播间主播的指引,添加了一个“为她服务的客服”QQ号,然后在客服指引下安装了涉诈App,上面有一些所谓的商品在售卖,价格不等。王女士说:“客服说他们只要购买数量,让这些商品看起来的成交量高。我先垫付购买,然后再返现给我。”为了验证客服说的真实性,王女士在这款软件上尝试购买了10多元的商品,将个人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对方后不久,就收到了20元。一单赚了好几元,随后她又尝试购买单价几十元的商品,收到的返现额度更大。再后来,她购买更贵的商品后,对方以各种理由不再返现。“买得越贵返现越高。一开始给点儿小甜头,随后引导被害人买更多,当被害人发现不对劲时,骗子会用二维码不清晰、银行卡号不对、凑整后再一起返现等各种理由,诱导受害人继续投入。其实,这些所谓的商品根本不存在。”莱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刘浩说。近来,以短视频供稿、点赞刷单返利为幌子的诈骗持续高发。莱阳警方介绍,短视频平台、社交软件、网络游戏成为非法App三大引流入口,占全部诈骗引流路径的六成以上,算法推荐进一步放大了精准触达效果。不法分子利用受害人想要增收的心理,先用小额返利获取信任、培养操作习惯,再诱导转入虚假投资平台App大额充值,不断设置提现障碍实施诈骗,欺骗性与迷惑性大幅提升。警方提醒,凡是诱导当事人脱离平台,跳转到陌生链接、小众软件私聊对接业务的,务必直接拉黑,切勿继续沟通。凡是预先要求垫资、充值的,一定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专栏
    2026-08-27
  •  近期,“背债人”骗局因其手段日趋隐秘而监管打击力度日益加强再度引发市场关注。今年上半年,多地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其中,“职业背债人”是重点打击对象,以切实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何为“背债”?如果戳穿骗局、直击本质,几乎没有人会相信并参与进来——以你的名义借钱,钱却落入不法分子口袋;债务由你来背、权利由不法分子来享;欠款由你来偿还,资金由不法分子来消费。不法分子之所以这么做,一是其自身本就不具备相关借款资质,须借助他人之名,二是其自身本就不打算还钱,为了转移责任,势必找人背锅。这看似“荒唐”的骗局,为何却有人甘愿落入其中,甚至沦为“职业背债人”?缺乏法律常识与金融知识、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诱惑是主要原因。一方面,背债人多为“白户”,此类群体从未办理过信用卡和贷款,因此也就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这为不法分子骗取贷款提供了潜在可能。此类群体也往往缺乏相关金融知识,较难识破“无需偿还债务”“只需贡献自己征信”等谎言。另一方面,不法分子通常以快速致富、轻松赚钱、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背债人不知不觉落入陷阱。背债人非但无法获得所谓的高额回报,还需偿还高额债务且涉嫌违法犯罪,“赔了夫人又折兵”。多数情况下,不法分子选择的背债人本身也不具备还款能力,难以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获得较高额度借款。因此,不法分子为背债人制作虚假职业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将其伪装成“优质客户”骗取银行贷款。等贷款发放下来,不法分子卷走大部分资金,将相关债务、风险转嫁给背债人,一旦背债人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仅自身征信受损、出行等正常生活受限,还将面临催收、罚息等一系列问题。更需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背债人可能涉嫌诈骗、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等刑事犯罪,沦为不法分子的共犯。面对上述骗局,需明确重点、加强监测、联动协同,坚决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已披露的典型案例看,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了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诱骗背债人,中端伪造贷款申请材料,末端寻找金融机构骗贷。为此,要依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形成“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同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他被利益诱惑或主观恶意较小的从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需时刻保持警惕、擦亮双眼,切莫沦为不法分子的背债人。首先,天上不会掉馅饼,更没有只借不还、快速赚钱等“好事”,一旦沦为背债人,拿到手的“收益”远远无法覆盖相关成本与风险。其次,提高信用意识,爱惜个人信用,对一切“担保”事项保持高度警惕。信用记录是个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第二张“身份证”,金融消费者要量入为出、按时偿还债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贷或信用卡套现。最后,妥善保管自身证件,不要轻易将相关业务交由他人代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落入不法分子编织的圈套。 

    专栏
    2026-08-25
  • 加盟连锁,是不少创业、投资者的选择。实践中,加盟连锁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快递物流、美容美发等民生领域,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法律角度看,“加盟连锁”就是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作为现代商业组织方式的重要创新,商业特许经营已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部分特许人夸大宣传、盲目扩张,被特许人忽视风险、跟风投资等问题一定程度存在,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醒创业、投资者不要跟风、做好甄别,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遏制“空壳加盟”乱象特许人须有经市场验证的成熟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通过品牌共享、统一管理和规模化运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扩张效率。一家主要从事武术、散打培训的某俱乐部想扩大经营,便进行了招商。经人介绍,汤某与某俱乐部达成合作意向,约定某俱乐部授权汤某开设品牌加盟店,加盟费3万元,品牌使用费每年5000元。一段时间后,汤某想解除协议,但协商未果,便起诉到法院。“某俱乐部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汤某主张,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企业资质呢?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特许经营主体须为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同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考虑某俱乐部已实际向汤某提供装修方案并选派教练指导招生、教学管理等事宜,法院酌情判令某俱乐部向汤某返还加盟费1.5万元。特许经营必须合法、规范。“当前,大量个人注册商标、品牌质量参差不齐,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特许人资质缺陷导致被特许人和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有助于遏制无资质主体违规开展加盟活动,引导经营主体在缔约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防范加盟“陷阱”。“两店一年”,也是特许人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某公司就因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遭到了处罚。福建省福州市商务局对其罚款10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某公司主张其下属15家门店符合直营店要求,经调查,这些门店都是个体工商户,且特许人并未达到绝对控股,不符合直营店的认定标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两店一年’标准,要求特许人拥有经过市场验证的成熟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防止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降低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认为,本案判决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对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与遏制“空壳加盟”乱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警惕“套路加盟”陷阱规范招商信息披露和宣传行为既有对菜品及店面的展示,还有创业者的陈述,某餐饮公司的招商广告很有吸引力:“一天流水3万多元”“最少能卖七八百份”……看到招商广告后,张某、王某产生了加盟想法,便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张某、王某支付服务费8.6万余元、代购料款4.4万余元并为开店支出装修费用5.5万元。按约定,某公司提供培训、开业指导,并配送了价值约为5万元的设备。一段时间后,张某、王某发现经营状况不如人意。“某餐饮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张某、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一旦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推广宣传活动中虚假宣传现有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等关键商业信息,势必误导其他潜在的被特许人,导致其对加盟经营的预期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特许人签订合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天天介绍。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对其广告宣传中所称的经营收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某餐饮公司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诱使被特许人与其订立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在责任分担方面,承办法官介绍,对于合同的撤销,有某餐饮公司虚假陈述的原因,也有张某、王某一方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订合同的原因,某餐饮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考虑到某餐饮公司已提供技术服务和设备,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判决其返还服务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特许经营模式的核心在于品牌信誉和经营经验的复制,如果以虚假宣传吸引加盟,不仅损害被特许人的投资利益,也会削弱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基础。“人民法院认定特许人通过编造经营数据、夸大加盟收益进行招商宣传构成欺诈,依法撤销合同并合理分配损失,明确了特许经营活动中诚信招商、真实披露信息的基本要求。”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表示,该案通过对“套路加盟”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利于引导特许人将竞争重心回归品牌建设、产品创新和运营服务能力提升,促进市场优胜劣汰。这也提醒被特许人要提高风险意识,在进行商业决策时注意甄别夸大不实的招商信息,理性投资、谨慎签约。贯彻信赖保护理念被特许人依据“冷静期”制度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了解到某餐饮项目后,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签订品牌拓展合同,约定刘某、雷某在浙江杭州加盟某公司的餐饮项目,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刘某、雷某支付管理培训费等3.5万元。某公司向刘某、雷某提供了技术手册,但未提供实际操作培训、技术指导。签订合同后的第十五天,刘某、雷某后悔了,想着还未开设店铺、未利用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等经营资源,两人便向某公司提出退还费用。然而,某公司却不同意。此后,刘某、雷某诉至法院。签订合同时间不长,两人能解约吗?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类似的冷静期制度设计,赋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目的在于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实力、能力不对等,特许人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如果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和解约期限,则特许人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合同中并未载明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还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吗?审理法院认为,被特许人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仍可单方解除合同。对于合理期限的界定应当遵从“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以被特许人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限。“刘某、雷某在合同签订后的第十五天提出解除合同,且未实际利用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属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承办法官贺海艳表示,关于“被特许人只要领取培训资料,便不能要求返还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被特许人注意,条款内容明显不合理地限制被特许人权利、免除或减轻特许人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据此,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返还刘某、雷某3.5万元。除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特许人履约能力下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被特许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岑某与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合同有效期3年。岑某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16.9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为岑某提供选址服务,但岑某未能成功选址,并申请暂停选址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被撤销备案资格。岑某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全部费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但没有证据显示某公司对其相关情况向岑某披露,对合同履行已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在岑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某公司涉诉案件较多,所涉多起执行案件基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反映出某公司对涉案合同的履约能力受限。某公司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岑某未能依约积极选址和筹备开店,也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返还特许经营相关费用7万元。“人民法院将信赖保护理念贯穿于特许经营关系始终,确立了特许人动态履约能力审查的裁判路径。”马一德说,当特许人因经营模式不成熟、履约能力下降导致合作基础丧失时,允许被特许人依法退出合作并合理分担损失,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

    专栏
    2026-08-20
  • 近日,在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东站派出所管辖内的宝应站候车大厅内,两名准备赴外地参加所谓“致富培训”的老人,被热心旅客和铁路民警及时拦下。一场精心设计的“线上引流建立信任、线下封闭洗脑骗钱”的复合型涉老诈骗被成功阻断。在江苏扬州市宝应站的候车大厅内,一名旅客发现旁边两名老人反复低头翻看手机,对话中频繁提到“发财”“培训”等字眼。让人觉得不对劲,这名旅客立刻拨通了报警电话。随后,执勤民警将两位老人带到值班室核实情况。面对民警的询问,老人起初还有些抵触,坚称自己是去外地学本领挣钱。民警初步判断,这正是近期高发的“涉老直播引流诈骗”典型套路。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东站派出所民警郑菲:诈骗分子一般会选择在短视频平台投放“零基础开网店,月入过万”的虚假广告,打着“国家扶持创业”的幌子,吸引老年人来关注。再通过长期直播“授课”建立信任,诱导老年人添加所谓“助教”的微信,最后以“线下核心培训才能拿内部名额”为由,要求老人前往外地参加封闭会议。民警:你们当时有没有转钱给他?老人:给了199元。民警:交钱干什么的?老人:场地费。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江翔:这种“线上引流+跨省线下诈骗”的新套路,核心就是“异地隔离”把老人骗到外地,切断他们和家人的联系,在封闭空间里精准洗脑,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电诈更大。不少老人前期已经被“洗脑”很深,根本不听劝。民警介绍,诈骗分子一旦接触到老人,便会在封闭场所里通过心理施压,骗取数千甚至数万元的高额培训费、加盟费。为了彻底打消老人的顾虑,民警第一时间联系上他们的子女。在家人远程劝说和民警逐条拆解诈骗套路后,两位老人终于意识到自己险些落入陷阱,当场办理了退票手续。据家人介绍,此前他们曾多次提醒老人不要轻信网上的“发财项目”,没想到老人背着家人买了车票准备出行。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东站派出所民警郑菲: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凡是宣称“低门槛、高回报”,要求前往外地参加“封闭培训”“项目对接”之类的,全是诈骗。子女也要多关注老人的上网动态,发现老人频繁刷陌生直播,私下联系外出,一定要及时沟通核实,遇到可疑情况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专栏
    2026-08-13
  • 共:3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