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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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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水建设〔2026〕38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水利厅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等;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司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统称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运营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等;社会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第六条 省建管平台是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的统一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对接,共享发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标后履约监管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应用第八条 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为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及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登录省建管平台,可查看与其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对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强化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人员到岗、工程质量、进度管控等履约情况。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修复、异议处理等,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全省水利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工程业绩、行政奖励等重要信用信息的核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辖区内信用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省建管平台存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管平台运行维护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专栏2026-03-31 -
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2日 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2026年省政府工作要点关于深化信用广东建设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广东实际,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快捷查询使用。依托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数据底座,在省政府服务自助机平台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同步推进信用查询服务进驻“粤省事”“粤商通”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指尖可及。通过建立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鼓励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开发特色信用查询小程序,并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增设“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多层级覆盖的信用查询服务网络,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通过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系统提升信用报告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应替尽替”原则,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覆盖所有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行政领域。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升级“专项信用报告服务专区”,优化数据可视化展示和智能分析功能,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各级失信信息认定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协同办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统一规则办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信用广东”平台实现修复结果每日更新和共享,相关部门及时获取更新修复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政府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鼓励各地在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下,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五)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进一步归集整合不动产、进出口、公积金、税务、水电气费缴纳等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融资信用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各地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产业特色,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百千万工程”县域产业贷、绿美广东生态贷等创新产品。建立“政策+金融”精准匹配机制,通过“粤商通”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数据互通,实现惠企政策与信用贷款的智能推送。创新推广多元化增信工具,发挥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等政策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依法稳妥探索信用衍生工具应用。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六)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选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广州、惠州、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推行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组织修订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增加“新模式”条款或内容,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招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招标。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推进交易系统升级改造,为招投标主体使用“新模式”提供便利。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投标文件时明确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使用“新模式”进行投标。(七)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等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明确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等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同时建立咨询和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和解决政策兑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八)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园区管理方、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依托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园区管理方及入驻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精准画像,辅助园区实施常态化信用监管,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九)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合作,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跨境信用服务体系。推动在横琴、前海、南沙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企业信用评级与报告互认试点,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探索合法合规的跨境信用信息共享,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查询、风险预警及融资等信用支持。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对守信主体提供通关、结汇、退税等便利措施,联合机构开展涉外信用培训,增强企业合规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信用合作,强化粤港澳信用交流。支持珠海开展港澳居民信用评价与跨境金融合作试点。(十)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支持广州、深圳率先深化应用试点,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加快构建体系完备、协同高效、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信用服务生态,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信用服务品牌。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十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进信用分级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依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设置抽查比例、频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十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流程与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强化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信用状况披露,提升信息透明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在绩效考核、融资支持、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应用,形成监管闭环。(十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行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严禁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全面、依法、规范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强化政府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在资金安排、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限制,持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透明度。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十四)打造诚信商圈街区。通过入户宣传、线上推广、公益短片、诚信倡议等多形式,提升商家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结合地方实际,鼓励商圈运营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归集整合商户经营数据、消费者评价及监管信息等,实施信用评分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政府专项资金、发放专属消费券引导客流等,形成“诚信受益、守信有奖”的鲜明导向。(十五)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服务,将个人信用转化为切实便利,有效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升服务体验和效率。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十六)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重点民生消费信用体系。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广东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探索引进港澳社工服务规范。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在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推进“诚信店”评价,增强消费信任与跨业态协作。建立健全车辆、家电等二手商品交易标准与信用体系,促进信息透明与交易可信。加强平台经济信用建设,推动电商、共享经济等平台建立健全商户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平台内失信行为治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十七)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开展个人信用分试点,强化守信激励,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为守信者提供支持和便利。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十八)完善信用平台及数据基础。迭代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适时修订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配套归集规范,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激励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各地各部门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协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围绕信用助企惠民先行先试,在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探索新路径、新方法。加强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栏2026-03-25 -
郴州市数据局 郴州市营商环境局关于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的通知郴数据发〔2026〕5号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数据局、发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信用+行政审批”场景应用、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的工作要求,我市以行政审批事项为基础,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材料、环节、时限,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现就全面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守信受益、失信受限”为导向,紧密结合郴州产业发展实际和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全面推行“信易批”服务模式。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两种服务模式,实现“信用办、快速办”常态化,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为群众办事提质增速,全力打造“身在郴州、办事无忧”的政务服务品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体验。二、基本原则(一)风险分级,精准管控。严格遵循风险分级管理原则,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风险较高的事项,原则上不纳入“信易批”范围;对低风险、标准化程度高的事项,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全面推行“信易批”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二)信用赋能,无感核查。加快推进信用数据与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融合,依托省“一网通办”系统和“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实现申请人信用状况自动、无感核查。对信用良好的申请人自动匹配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便利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有虚假承诺记录的申请人,系统自动预警并按规定严格审查,确保信用核查对守信主体“无感”,对审批流程“赋能”。(三)审管衔接,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信用核查—监管—信用惩戒”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将申请人承诺内容及审批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及信用平台。对承诺不实或未按期履行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失信记录,形成有效震慑。(四)动态调整,清单管理。在省级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分批梳理发布《郴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郴州市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适用情形、材料要求、承诺时限等核心要素,并实行动态调整更新机制,确保线上线下办理标准一致、规范有序。三、强化清单管理与动态更新按照清单管理原则,我市已完成对市县两级相关事项的全面摸底梳理,形成《郴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郴州市实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两张清单”。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于3月31日前,将清单内事项在湖南省“一网通办”事项管理系统完成发布工作;同时,要对标先进地区,结合我市实际持续扩充清单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纳入,并在系统中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清单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时效性。四、抓好宣传推广和落地见效各有关单位应通过郴州政务服务网、官微官网、短视频等多种平台渠道,广泛宣传“信易批”服务模式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本级的“信易批”事项目录公示专区。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用好“信用+行政审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体验。附件:1.郴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2.郴州市实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郴州市数据局 郴州市营商环境局2026年3月16日
专栏2026-03-23 -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已经2026年2月11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 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以下同)负责本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本级监督招标项目信用信息归集、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为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资格类别、等级、证号、有效期)、职称信息等。 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为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信息(办公地点、面积)、办公设备和档案管理设施信息等。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企业招标专业能力、行业和社会贡献、代理招标业绩等信息。 代理招标业绩为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信息,代理招标项目标后评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信用评价系统,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填报主体对采集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省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省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由首次进冀代理招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变更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涉及省内项目的,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代理业绩信息由信用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涉及项目的信息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工作应在获取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 (二)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及通报表扬等书面决定;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通报、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或文书; (四)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确认文件或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1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并与评价减分有效期保持一致。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有关荣誉、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修复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系统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动生成评分并实时更新。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 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60分。 良好信用信息为加分项,最高加40分。 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最高减60分。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 (一)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且不低于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被处罚和处理,取最高值减分,不累计减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内入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时对其新入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减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评价结果不再保留,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优先推荐评优表彰等。信用评价分值低于50分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不作为评优表彰推荐对象,对所代理的招标项目进行标后重点跟踪监督评估。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行业管理、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分值低的谨慎选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审核与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及时审核认定,对应当自行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及时填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健全信用评价系统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填报、认定涉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提示,对逾期未认定的,自动认定合格并进行预警提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在预警期内进行追认或修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评价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坚持全省统一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根据本办法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pdf 政策文件: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cwj/gfxwj/101772191540159.html
专栏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