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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最新发布的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中,蛟河市综合信用指数在全国383个县级市中位居第三。这一亮眼成绩的取得,是蛟河市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将信用建设深度融入城市发展血脉、以“九解一协调”、营商环境优化助推全面振兴的扎实实践。2025年,蛟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精准对标国家信用监测体系9大项35小项任务,将抽象指标转化为具象化“施工图”,通过“挂图作战”、月度调度的闭环机制,推动信用数据归集与共享实现质的突破。截至目前,蛟河市已累计归集公积金、社保、纳税等32类信用信息40余万条,且实现月度动态更新,为信用生态构建筑牢坚实数据根基。表面看是数据增长,背后是当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协同发力。蛟河市以信用为核心重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结合,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既提升了执法效能,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同时,还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制度,全方位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城市治理现代化注入鲜明信用底色。蛟河市坚守“信用为民”导向,推动抽象的信用价值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红利”。“没想到获评‘勤廉好公仆’能享受健身年卡优惠,原价988元的年卡只需365元,真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市民代冰峰手持“蛟河市民诚信卡”感慨。德者有得,信者受益。如今,蛟河市“信易+”应用场景已覆盖医疗、文旅、购物、餐饮等十大民生领域,814位守信市民凭借“市民诚信卡”可享受21项生活便利与优惠。目前,已累计惠及2000余人次,减免费用超30万元。信用建设的成效更彰显在助企纾困的精准度上。蛟河市将信用建设与“九解一协调”服务企业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建立“企业知心人”制度。141名经过专题培训的“知心人”以“一对一”上门指导方式,成为连接政企的坚实桥梁。“多亏‘企业知心人’付磊协调银行,300万元贷款及时到账,我们才能顺利投产!”2025年12月12日,蛟河市新农街道吉林市润丰园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玉米加工项目正式投产,公司负责人王崇难掩感激,“付磊在走访中得知企业资金需求后,多方对接金融机构,不仅促成贷款落地,还带领科室帮助企业完善前期筹备工作”。蛟河市成立副市长牵头的专项整治专班,通过“线上+线下+联动”三维模式征集问题,实现发现问题全整改;营商环境监督员与监测点延伸至企业一线,吉林省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办结,服务窗口“瘦身提速”案例获评省级优秀,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从专项行动转为常态长效。在2025年开展的服务企业“攻坚月”活动中,蛟河市“企业知心人”通过“敲门走访+线上扫码”双渠道,累计收集企业诉求216件,办结211件,未办结诉求全部建立“责任到人、时限明确”的闭环机制。蛟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未来,他们还要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建设与服务企业工作深度融合,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全面振兴持续注入强劲动能。

    专栏
    2026-01-14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防范化解信用服务风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机构申报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在信用服务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信用网站上予以公示。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本省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由注册地所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等;(二)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三)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等;(四)信用服务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等(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无须填报);(五)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第九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业务规程、异议处理程序、质量控制体系、信用报告评价标准、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二)公司持有信用管理、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认证的全职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三)其他企业自愿申报的材料。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章程中业务范围不包含信用服务内容的;(二)注册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以虚假信息申报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申报的情形。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变更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申请注销,各级信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监管注销机构妥善处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填报上一年度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约谈或者书面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者将企业评价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承诺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等方式承揽业务,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的;(三)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以上且经查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对异议申请主体造成影响的;(五)连续二年未提交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的;(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七)虚假填报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等情况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行业自律第十七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并接受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等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在确保安全及取得信用主体充分授权的前提下,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好、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对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保持一致。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更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查询等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作出是否更正或者删除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信用主体,作出不予更正或者删除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出异议标注。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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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8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25年4月2日(本文有删减)吉林省招商引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招商引资是构建体现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构建招商引资网络体系(一)建立新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强化“一个统筹”,建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负责联系商务部门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厅长为副召集人,中省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招商引资服务促进机制,全面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谋划指导,明确目标责任,推动重大项目,调度解决难题。总召集人每半年、召集人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作情况,成员单位常态化做好项目招引和服务。省商务厅负责机制日常工作,每月按计划调度汇总情况。省级领导带头招商,协调推进重点项目,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组织专题招商活动。深化“两项改革”,深化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改革,强化省政府驻上海、深圳、广州、天津办事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增强投资促进职能,主要负责对接联络区域内政企、科研院所、商协会,跟踪掌握区域内重点企业投资动态,组织项目推介、洽谈,开展招商活动,推动签约项目落地,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对接、交流合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坚持招商引资与政务联络并重,进一步明确领导、处(室)、单位负责统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推进省贸促会相关职能改革。建立“两个机制”,将招商引资工作的关键性、引领性指标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出台全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统筹利用招商引资项目经费,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贸促会、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二)建立投资促进网络。省内,省商务厅先期整合所属5个事业单位人员,组建“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谋划推介、对接洽谈、签约落地,活动组织、企业联系和对外宣传等工作。2025年3月底前调配人员开展工作,待我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时,统筹研究组建机构事宜。市(州)参照省级层面做法,设立专业招商机构,配合本级招商部门做好省市工作衔接,以及项目谋划洽谈、落地服务。省外,省商务厅优选人员,协同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国内重点省份(地区)设立投资促进服务站,开展驻点招商。2025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工作。国际,省商务厅联合国家部委驻外机构、外国吉林商会、企业代表处,设立德、俄、日、东非等国家(区域)投资促进联络站,举办投资政策、营商环境说明会,与外国企业、协会开展务实交流,服务企业更好地了解省内市场、投资环境,推动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编办、省外办、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及各市、县级政府) (三)压实各方招商责任。明确省商务厅牵头部门的统筹责任,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优化内设机构职能,制定年度任务目标,组织重大活动,实施“区域+产业”精准招商;开展跨部门协作,协调出台扶持措施;定期开展调度、汇总等工作。压实部门管行业管产业就要管招商的具体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明确一名部门领导、一个处(室)负责统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向牵头部门、市(州)提供谋划项目、招商路径、重点企业等信息,联合或自主对接重点企业、组织洽谈签约,为项目落地、建设、投产提供专业化支撑。省委金融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指定专门处(室),依据项目全要素保障需求,强化融资、土地、规划、环评、人才、审批等相关服务保障。省工商联搭建国内外商协会交流合作平台,举办对接活动,推动企业考察,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省委台办、团省委、省侨联、省外办等单位(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外国(地区)政要、企业进吉林活动,扩大投资合作。省属国有企业结合业务拓展,以投促引、对外合作,促进产业协同发展与资源优化配置。突出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带队参与重点项目对接洽谈、推介交流;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链招商图谱,重点针对国内外行业龙头、领军、知名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加快打造产业集群;调动和统筹各级招商力量,落实年度招商计划,协同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洽谈对接;组织区域内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落实项目承载地责任,发挥经济主战场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要素保障,做好项目落地配套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二、明确招商引资产业定位(一)强化产业布局引导。结合各市(州)规划定位、主体功能、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具有吉林特色的“6+5+N”现代化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各市(州)招商引资的基本参照和刚性指导,促进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石油化工、文化旅游、光电信息等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新医药、新服务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人工智能、新型显示、低空装备等未来产业,避免“内卷式”竞争,防止产能过剩、重复建设。2025年4月底前完成编制,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制定产业链招商图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牵头,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产业基础、优势、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全省产业链招商图谱,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断链、弱链环节,匹配目标企业,省市按图索骥,开展精准招商,解决“缺什么、补什么”的问题,统筹好“必须招”和“可以招”的关系。2025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每年完善调整。(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推行链长制招商模式。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链招商图谱,明确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市(州)政府指定一名领导配合,逐条产业链推行招商引资链长制工作模式,定期谋划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开展项目会商研判、评估论证、专班服务、调度督查,形成一个重点产业、一条产业链、一个链长、一个省市工作专班的工作模式,做好链式招商。2025年5月底前建成,定期完善。(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四)加大精准招商力度。全面打造“投资吉林”品牌,深化产业招商,提升平台招商,用活资本招商,注重成果招商,强化以商招商,探索市场招商,实施驻点招商,做实承接招商,拓展项目洽谈空间,强化区域对接合作,引进具有带动作用的标志性企业和重大项目。借助第三方机构(个人)资源,开展委托招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三、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一)强化项目首谈。定期调度跟踪全省洽谈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对洽谈对接超过半年仍无实质性进展的,经首谈地区同意,由省商务厅联合相关部门引导目标企业与产业相同、地缘相近的地区进行重新洽谈;对进展缓慢的,由省商务厅牵头成立包保专班,进行一对一跟踪洽谈,加快项目落地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加强动态管理。优化全省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洽谈、意向、签约、落地5个数据库功能,每月按时填报、适时更新项目信息,省市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提升项目全过程管理水平。2025年4月底前完成。市(州)政府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和评估机制,加强论证评估、科学决策、评价管理,严格规范签约项目合理性、合法性。省市分别组织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级报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三)强化专班服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项目包保服务专班,建立项目服务台账,解决项目落地、开工建设中的困难问题。省商务厅与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省商务厅每月向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反馈亿元以上签约项目情况,省项目管理和推进中心落实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早开工、早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拓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对规制流程进行重塑再造优化,实现“最多跑一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助力企业落地投资,打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健全政企直通车机制,常态化举办内外资企业恳谈会、圆桌会、联谊会,解决企业投资、运营等各个环节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四、强化招商引资要素保障(一)加强土地保障。盘活闲置土地,有效发挥政府资源效益。分级完善发布楼宇、地块等招商载体资源信息,提高各类资源要素综合使用效率,服务企业快速选址、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加强金融保障。建立投资企业“白名单”,推动金融机构依法为重点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完善企业上市服务机制,帮助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动吉林股权交易所继续申报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服务中小微企业挂牌。(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吉林证监局) (三)加强能源保障。协调电网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四)加强经费保障。按照省级财政零基预算改革“先定事、后定钱”的原则,省财政厅配合省商务厅梳理招商引资改革任务、支出方向和具体项目,配套调整省级招商引资项目经费。省商务厅做好新增安排经费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申报和经费测算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申请重大项目谋划资金,谋划重点项目。市(州)政府加强招商引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县级政府)(五)加强宣传推介。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充分利用传统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推介区位、产业、资源等优势和重点项目,宣传吉林全面振兴新思路、新政策,展示优良的营商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专栏
    2025-05-19
  •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吉建科〔2025〕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为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上玉亭省长关于全面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现就加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规定。全面禁止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可燃)、B3级(易燃)的保温材料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见附件)的推广应用力度,强化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选用、采购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二、医疗、教育、托幼、博览、观演、商业、宿舍与旅馆、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建筑、劳动密集型厂房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不燃);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难燃)保温材料替代A级保温材料时,B1级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其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他建筑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三、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履约管理,严把工程验收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交底中,应明确建筑保温工程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建筑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四、施工单位应依照“先检后用”原则,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制定材料进场台账,做好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强化保温材料进场检验,留存质量证明材料,按规范标准实施见证取样复试,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保温工程。对于隐蔽工程要留置影像资料,确保施工质量可追溯。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材料使用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撤场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使用B2、B3级保温材料的,责令返工整改。强化对建筑保温工程技术交底、保温材料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的、检测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七、各地工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保温材料选用目录》和相关技术产品标准生产产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保温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重点健全产品出厂检验流程,从源头上把控材料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将建筑保温材料纳入2025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联合检查抽查,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实施联合惩戒。省住建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发布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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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6
  • 共: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