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行业信用
  • 行业政策
  • 行业信息
  •  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指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中,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及科研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考察立项、验收评价、绩效管理等实施过程。第四条 科技计划诚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科技专家等自然人。第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权、谁尽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建立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数据库,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交汇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的互联互通,为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市科技局资源统筹与监督诚信处(以下简称资源统筹处)负责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全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情况的记录,负责接收科技计划诚信相关的举报、申诉、建议及信用修复申请等,做好信息的数据化管理,惩戒措施的实施。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过程中信用情况的审核查验,并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实施惩戒等工作。第八条 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的前置审查,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评估、惩戒处置等。第九条 责任主体应当坚持科技计划诚信承诺制度,在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过程中,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及违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章 失信行为分类与惩戒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名单,依据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具体内容为:(一)一般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及未按项目合同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的。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但及时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的。3.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但及时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的。4.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各类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请托行为。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擅自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未申请回避应当回避的评审活动等。6.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7.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诚信承诺制度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通过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承担、服务资格及相关称号、荣誉等行为。2.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未经审批或报备,擅自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科研经费,谋取私利。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规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要求及时退回应予以收回的财政经费的。2.评审专家触犯法律、法规,或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等,情形及影响特别严重的。3.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或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4.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5.阻挠、干扰、对抗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的。6.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特别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一条 惩戒措施: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3.暂停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4.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5.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6.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其他处理。上述惩戒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第5、6项惩戒措施应当根据失信行为分类,明确惩戒期限,对于一般失信行为期限为3年以下(不含3年);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期限为3至5年;对于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期限为5年以上(不含5年)。责任主体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局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相应的惩戒措施。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调查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合同、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正式报告及承诺书,科技计划、评比表彰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程序包括:(一)启动调查。发现科技计划诚信违规行为线索或接到相关举报后,资源统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依据线索内容组织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确认属于科技计划诚信问题的,启动调查程序。(二)调查实施。调查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开展,可委托推荐单位、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执行。被调查对象及相关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充分听取其就调查事项所作的陈述与申辩,以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及处理结论的客观性。(三)处理决定。业务处室基于调查结论及陈述申辩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资源统筹处汇总后提交局会议研究审议。业务处室将审议后的处理决定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四)记录与应用。资源统筹处负责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基本信息与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行为信息需完整记录失信行为事实、分类认定及相应惩戒措施。各业务处室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应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授予荣誉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 对失信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原则上应自启动调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期间,可根据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项、第6项等相关规定,对被调查责任主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若后续作出处理决定时涉及惩戒期限,该期限自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写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相关责任主体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无正当理由、无充分证据或线索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严格控制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可视情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建立涉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能公开的,影响社会稳定等其他因素不宜公开的名单信息,由市科技局相应业务处室进行涉密审查。确需发布的,应进行必要的技术脱密处理。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监督第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责任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申请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等情形的除外:(一)失信行为已纠正,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二)修复申请距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已满3个月,且期间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三)作出诚信承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如若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愿意接受从重处理。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程序:相关责任主体向资源统筹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资源统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实、提出修复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修复的,市科技局应及时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移出失信行为数据库,中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进行修复标注。相关责任主体惩戒期满且符合第十九条(一)所列条件,到期自动修复。涉及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还应符合其所需条件,并按相关程序修复。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强化科技计划诚信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工作管理流程,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关键环节诚信管理工作的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市科发〔2021〕134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12
  •  关于印发《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法规和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宿迁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宿迁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活动或科技业务中科研活动(以下统称“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科研信用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强化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四条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行政区域以及协调配合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第五条  参与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申诉复查严格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第七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记录。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号码,以及科研活动的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二)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遵守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三)失信信息是对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开始及结束时间、科研失信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六)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七)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八)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九)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十)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十一)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十二)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十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一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三条  在科研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失信信息记录。(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第五章  科研信用信息应用第十四条  对科研诚信良好的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资源配置、评奖评优、创新创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等。第十五条  对科研失信的责任主体,视违规行为性质,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披露;(三)暂停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六)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科技企业称号、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八)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十)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部及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失信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措施进行处理。给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七、八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九项处理。第十七条  给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要求将相关科研信用信息推送国家、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六章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  失信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文件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第二十二条  失信责任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履行义务、纠正行为的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含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弥补损失等,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按规定推送国家、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  失信责任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中,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确定的规则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8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2-12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12月23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四)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1.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2.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的机构等;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五)根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动态更新参评单位名单。属于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说明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六)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环境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生态环境”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参评单位、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二、评价实施(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违法(400分)、环境管理(300分)、社会责任(200分)、公共信用(100分)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计分制,初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单位,其初始环境信用分值为800分,其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计分,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等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规定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1.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得分在900分以上,三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下同);2.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三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得分在900分以上,但三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3.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一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但三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4.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得分在400分~600分(含)。或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但一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5.E级(差,以黑色表示):得分在400分及以下。或得分在400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单位(含参评单位责任人员)三年内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三年内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三年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参评单位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开展两项以上环境参评领域相关业务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较低的确定其信用等级。(十一)评价指标记分依据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归集的环境信用信息为准,记分有效期自环境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或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十二)参评单位因环境违法被扣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指标修复申请,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执行:1.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有公示期限规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示期限要求;3.作出书面环境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评价结果应用(十三)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十四)对A级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2.在资金支持和科技项目推荐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十五)对D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1.从严审批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十六)对E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1.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十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参评单位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四、参评单位权益保护(十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参评单位发出提示信息。如参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异议复核期间,对相关参评单位维持原信用分值不变,待复核结果出具后再作相应调整。(十九)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更正,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评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五、附则(二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1-29
  •  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5年11月18日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四条 (信息范围)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五条 (基本信息)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包括:(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二)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四)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五)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六)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八)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列入失信信息的。第七条 (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一)监管对象报送相关年度报告情况、办理注销手续情况等其他行业管理信息;(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三)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信息;(四)监管对象自主提供或授权归集的信息。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八条 (评价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形成符合无线电领域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行政检查情况,对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第九条 (信用等级)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A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良好,风险低。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线电领域日常管理要求,且不存在B、C、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A级。(二)B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C、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1.未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或者报告真实性存在问题的;2.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要求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3.上年度存在失信情况,但按规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三)C级代表监管对象有一定信用风险。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C级:1.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2.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3.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四)D级代表监管对象违法失信风险高。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1.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2.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4.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5.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第十条 (评价周期)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以定期评价为基础,不定期评价为补充。定期评价,每年第二季度开展一次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查询归集的监管对象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评价。不定期评价,涉及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一)监管对象出现影响信用等级情形的;(二)按照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三)评价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四)其他可能明显影响评价结果的情况。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第十一条 (差异化监督检查)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对监督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无线电领域年度监督检查,确定差异化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监管对象,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和投诉举报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评价结果为B级的监管对象,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可以适当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对评价结果为C级的监管对象,按照一定比例检查、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可以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对评价结果为D级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加强风险监测,依法依规实行监管。第十二条 (激励措施)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监管对象,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许可延续时,可在法定许可期限内,适当延长许可有效期;(二)对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等申请优先支持;(三)在频率招标、拍卖时,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共享)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要求将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共享。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申请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告知其相关评价结果。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及时予以核实,听取意见、作出处理并书面反馈结果。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监管对象在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完成信用修复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安全)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监管对象的相关权益保护。对违法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在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中,不得违法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索取或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对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索取或收受财物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8日。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1-09
更多
行业政策
>>
  •  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优政务提效能,以“速度”与“温度”赢得企业和群众广泛赞誉,群众满意度始终保持100%。近年来,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稳增长、促发展的“一号工程”,坚持锚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核心导向,在政务服务、企业赋能、法治保障、基层治理、改革创新五大维度协同发力、纵深突破。“信用+多元场景”创新实践连续两年获评全国优秀信用应用场景“最具创新”“优秀实践”奖,以实打实的成效,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根基。优政务提效能 打造营商服务快车道在前进区政务服务中心,鸿运办公用品店负责人李先生办完个体户登记后连连称赞:“十来分钟就办好了,全程还有专人指导,太方便了!”前进区以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突破口,785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入驻省政务服务网,承接“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367项,627项实现“全程网办”,行政许可事项平均提速率达92.87%。深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54类国省重点服务场景落地见效。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不动产云端登记”、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改革、“婚姻登记+N”一站式集成服务等便民创新举措落地实施,政务服务集约化建设水平持续提升。三年来,区政务服务中心累计受理服务事项37783件次,接待办事群众58694人次,收获锦旗70余面、感谢信200余封,以“速度”与“温度”赢得企业和群众广泛赞誉,群众满意度始终保持100%。强赋能优服务 筑牢营商发展硬支撑前进区高标准建成区、街道两级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项目专班+领导包保+企业特派员+领办代办”全链条服务机制,11个工作专班精准对接企业发展需求。“卫星测控基地建设遇到不少难题,多亏前进区政府安排的企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全程跟进、精准帮办,帮我们逐个攻克,项目才得以顺利推进。”北京航天驭星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董玮直言,在前进区发展格外舒心、更有底气。依托全链条服务机制,辖区成功申报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6项,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29户;承办首届中俄建材产业发展大会促成12家中俄企业达成战略合作,签约总额达16亿元;佳电股份入选全国200家创建世界一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总投资2.2亿元的卫星信号增强等新兴项目相继落地。“管家式服务”获央视《朝闻天下》专题报道,前进区以精准助企服务为经营主体注入强劲发展动能。固法治守信用 夯实营商环境好根基“打12345反映小区商户占道经营影响出行,很快就有人来处理,咱前进区的办事效率是真高!”港湾街道居民高女士的这番体验,正是前进区民生诉求高效处置的真实写照。前进区以“12345热线+网格”融合共治为抓手,近三年累计受理企业群众诉求44962件,回访满意率97.89%,区网格化协调指挥中心获评国家级12345热线大会“办单楷模·攻坚克难典范”;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行“清单化管理+综合查一次”模式,2025年涉企检查数量同比下降16.2%,精准规范经营秩序;统筹推进政务、商务、社会诚信三位一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47个部门、122家单位公开政务诚信承诺,通过信用承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158件次;首创“四位一体”多元解纷模式,实现涉企纠纷15分钟立案,矛盾化解成功率达98%。前进区以法治筑底、信用赋能,为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发展环境。前进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多年深耕结硕果,如今的前进区政务服务更优、助企举措更实,央企领航、民企兴旺,老城区持续迸发全新发展活力。锚定‘十五五’开局新征程,全区将以一流营商环境为坚实根基,聚力品质、活力、幸福、和谐、勤廉‘五个前进’建设,奋力绘就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新图景。”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3-04
  • 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食品安全攻坚行动部署会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现场会,围绕“十五五”开局之年食品安全治理新任务新要求,以“浙里食安”为主线,坚持风险引领、体系引导、改革引路,突出“信用+”“AI+”“项目+”,全面部署2026年全省食品安全攻坚行动,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上新台阶。2026年,浙江省将重点健全责任落实、风险治理、分级监管、数字追溯、社会共治五大体系。在责任落实方面,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信用分级评价与包保督导深度融合;风险治理方面,构建“全链穿透、全域覆盖、全程可控”的风险管控体系,形成以风险为核心的监测新形态;分级监管方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风险适配、精准发力的食品安全分级监管体系;数字追溯方面,将继续优化“浙食链”应用,推进跨省域、跨部门、跨主体数据贯通;社会共治方面,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深化食责险改革与食安科普宣传。针对食品添加剂滥用、网络餐饮安全、农村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浙江省将开展5项专项整治,包括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管理综合改革,深化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实施食品安全“净网”行动,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以及开展重点风险领域专项治理。其中,完成食品添加剂专项抽检不少于8万批次,建成无堂食外卖聚集区100个以上,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覆盖率不低于90%,中小学校食堂量化等级A级超过65%。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2-12
  •  近日,随着信用标识为“蓝码”的“川航001”等船舶优先、快速通过嘉陵江草街船闸,标志着由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与四川省相关部门联合推动的“信用+优先过闸”试点应用迈入新阶段。此举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发展从政策规划迈向具体场景实践的关键一步,旨在以信用赋能水运管理,优化区域物流营商环境。嘉陵江是川渝水运大动脉,船闸通行效率直接影响沿江经济活力。长期以来,“先到先过”的传统模式难以有效激励守信行为。为破解这一瓶颈,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积极响应重庆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信用+交通”应用场景建设号召,自2025年起,主动协同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机构,选择嘉陵江关键节点——草街航电枢纽船闸开展试点。试点核心在于构建“信用评级—服务匹配—动态监管”的闭环管理体系。中心建立了科学的船舶信用积分体系,根据行政处罚、检查结果及过闸表现动态评分,并对应生成“绿、蓝、黄、红”四色信用标识。信用等级直接与过闸服务挂钩:绿码和蓝码船舶可享受优先过闸安排及多项增值服务;黄码船舶将被加强监管;红码船舶则受限直至信用修复。为保障公平公正,中心设置“双重异议处理机制”:船员对日常记分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数字港航”平台提交申请;对年度信用标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川渝两地港航海事机构申诉。同时,中心积极推动信用优先过闸服务纳入“渝快办”平台,实现信用查询、过闸申请、异议申诉等服务“一网通办”,切实打通服务船员的“最后一公里”。数字技术是支撑该模式高效运行的关键。依托“数字港航”建设,该中心打造了智能化的“信用+过闸”管理系统。该系统打通了川渝两地水路运输信用、处罚、船舶动态等数据壁垒,实现了信用评估、优先申请、智能调度、结果反馈的全流程线上闭环管理。系统能自动识别高信用船舶并纳入优先调度序列,使调度效率提升约30%。同时,整合水文气象、发电计划等多源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船员通过手机APP即可完成大部分操作。2025年7月,“嘉陵江草街船闸船舶优先过闸”成功入选2025年“信用+交通出行”应用场景试点;8月,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完成试点工作方案制定;11月,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船闸“信用+优先过闸”试点应用场景实施方案》;12月初,“信用+过闸”数字系统搭建完成并通过测试,随即进入线上线下试运行阶段。试点成效初步显现。自2025年12月初进入试运行至2026年1月13日,已累计实施优先调度6次,优先过闸船舶11艘次,并成功在枯水期通过精准信息通报与个性化调度,帮助信用良好船舶平均缩短航行时间约1天。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中心将继续完善信用管理闭环,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并推动该模式向嘉陵江其他船闸乃至更多航运领域延伸,让“千里轻舟”在川渝大地畅行无阻,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强劲的水运力量。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1-29
  •   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突出问题,全力打击代理机构违法行为。《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综合施策,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多途径、多方式综合发力,从源头上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为。要对涉及代理行业有关问题的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等诉求,第一时间快速响应、第一时间高效办理、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并针对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推动代理行业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和源头治理。针对社会危害大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重拳出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加快形成高压打击震慑态势。要及时回应行业和群众关切问题,加大知识产权代理警示案例曝光力度,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代理机构守法诚信经营、代理人员合规诚信从业。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1-14
更多
行业信息
>>